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勞偉樂

Case No.HCMA 338/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3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3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7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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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勞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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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10月20日

裁決日期:  2009年10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2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當天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案情

2.控方的案情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她是在案發地點的酒吧內兼職啤酒推銷員。在當日凌晨大約1時,她在廁所內廁格外的地方更換衣服時,上訴人(他是酒吧內的顧客)强行進入廁所。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只穿著胸圍,後來上訴人進入其中一個廁格。控方第一證人換完衣服後,步出廁所,在飛鏢機附近的位置彎下身,放回換出來的制服入袋時,感覺到有手掌及手指觸碰其臀部左邊正中央大約2 至3 秒,控方第一證人立刻企直身,見到是上訴人,而當時上訴人附近並沒有其他人。上訴人跟住返回自己的檯,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走去問他“做乜摸我”。上訴人沒有作任何回答,便離開酒吧。

3.上訴人上了車後,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離開車廂,但上訴人立刻駕車離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

4.在審訊時,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5.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6.代表上訴人的劉大律師替上訴人預備了兩項上訴理由:

(i)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在該裁斷的過程中,裁判官忽略或沒有給予合理和合適的比重於以下各點:

(a)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指的非禮動作與她事發當日向到場的警員和錄取口供的女警員所描述的動作有分歧;

(b)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第四及第五控方證人在庭上的證供有分歧。

(ii)  雖然原審裁判官沒有明言,但他的裁斷可能有裁斷陳述書以外的基礎,而該等基礎包括以下各點,並沒有得到證供的支持,或與證供不符:

(a)  裁斷中,上訴人指他以左手觸碰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符;

(b)  判刑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觸碰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時手掌曾經收縮,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符;

(c)  判刑時,裁判官指出他曾考慮上訴人逃走的證據,不清晰的是裁判官如何處理此等證據;

(d)  不明確的是裁判官是否錯誤地或不恰當地考慮了上訴人手掌收縮和逃走的證供,從而否決了觸碰時意外的可能性。

第一上訴理由

7.劉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說,上訴人用手觸碰她的左邊臀部的正中央大約2至3秒,她感覺到是整隻手掌和手指,而隻手是“冇郁動”的,只是“貼住”臀部正中央。控方第一證人在她的證人口供中是指“我個臀部係比人用一隻手掌摸咗一吓”而她對到場調查的警員(控方第五證人)說“感覺到有一隻手從我臀部中間位置向左邊掃出咗一吓”。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時曾承認,雖然口供紙上的描述是屬實,但她稍後亦同意這描述是不合適的。裁判法官不但只沒有適當地處理這矛盾,裁判法官還嘗試替控方第一證人解釋,指她口供上的矛盾是因她想快些回家。

8.劉大律師亦指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除了提及到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即替控方第一證人落口供的警員及到現場調查的警員)有上庭作證外,沒有作出任何裁決關於他們的證供是否可信或可靠,或是被他拒納。這是本案上訴的重點,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的證供有不相同之處。例如: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被盤問時曾說她有向控方第四證人講“成隻手掌掂住我的屁股2至3 秒”,但這點遭控方第四證人否認。控方第一證人亦指她曾告訴控方第五證人,上訴人的手掌曾停留在她的屁股2至3秒,但亦遭控方第五證人否認。控方第五證人堅持控方第一證人向他描述的非禮動作是“隻手從她的臀部中間位置向左邊掃出咗一下”,而不是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所描述的動作。

9.猥褻侵犯罪是一項嚴重的控罪,而很多時候控方只是依賴受害人的證言來控告被告人。因此,裁判法官必須小心地處理及分析該投訴人或受害人的證供,繼而作出一個公平及妥當的裁決。在本案裁判法官是缺乏了適當地處理證供上嚴重的分歧。裁判法官似乎沒有考慮到控方第四、第五證人以及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的矛盾就此作出裁決。


10.就以上的理由,本席認為這定罪是仍存有疑點及不穩妥的。因此,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嘉穎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鳳慈律師行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