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寶國際保險有限公司 訴 連漢欽

Case No.HCMP 1892/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89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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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THE MATTER of a road accident on 6th December 2006 involving the motorcycle bearing registration no.AL1210
 
and
  IN THE MATTER of a Motor Cycle Policy No. H0606110102434 for the period from 2nd May 2006 to 1st May 2007 issued by the Plaintiff herein
 
and
  IN THE MATTER of Section 10(3) of the 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 Chapter 272 (“the Ord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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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利寶國際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人 連漢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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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9年12月8日

裁決書日期: 2009年12月8日

裁決書

1.原告是一間保險公司,被告是原告所發出保單號碼H0606110102434號的持有人。

2.被告在2005年6月2日向原告申請購買該保單,被告在填報申請表時,向原告聲明在過去五年內沒有觸犯任何交通條例,也沒有可能觸犯交通條例的案件正在候審,被告亦聲明在過去三年內沒有因違例駕駛而被扣分。

3.但事實上,被告在2005年3月22日曾因非法越過雙白線而被扣除3分,又在2005年4月5日因超出速度限制多於每小時15公里而再被扣3分,所以在填報申請表時,實際上已被扣除了6分。

4.原告的高級經理蕭先生和申請賠償主任龔先生,都做了誓章說,若投保人曾在過去三年因交通事故而被扣除5分至8分,那末原告便會考慮不接受投保,或要提高保費及/或意外時投保人須自己承擔的損失額。不過因為被告在投保時聲明說沒有在過去三年內被扣分,也没有在過去五年內違反交通條例,所以原告只收取了被告最低的保費。原告說是因為受被告誤導,才以上述條件接受被告投保,所以現在申請要求法庭,宣稱原告毋須就上述保單向被告負責。

5.被告說,在填報投保申請表時,是不小心地作出了錯誤的聲明,並沒有故意向原告隱瞞事實。本席認為雖然被告可能是沒有意圖瞞騙原告,但實際上被告所提供的資料是不確實,所以基於這個理由,本席現宣判原告毋須就上述保單向被告負責。若在保單期內,被告若因交通事故而要對他人負責,而這責任是屬於保單範圍內,原告也毋須向被告負責,被告要自己承擔這責任。

6.基於上述裁决,本席同時命令被告須就本案支付訟費予原告。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7.本席在參考過本案的文件和訟費清單後,評核訟費額為HK$30,000,被告要支付HK$30,000給原告。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委派胡東華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