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掌源

Case No.DCCC 87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7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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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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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12月11日

出席人士: Mr. Gary T. K.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ung Yiu Wai Ronny,由鄒偉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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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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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葉掌源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4.76克可卡因。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4時左右,警員在尖沙咀巡邏時看見被告在街上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並在他身上搜出27包載有可卡因毒品的膠袋,份量就是控罪書所指的4.76克。

3.被告現年34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全部與毒品有關。93年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6年,03年同樣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7年,這次是他第三次販運危險藥物。

4.求情方面,律師指出被告與媽媽居住,而媽媽患有糖尿病已有十年。律師指出被告在本案中並非主謀,只是一名被人利用當送貨的人而已,他這次認罪是希望能早日獲釋去照顧媽媽。

5.販運危險藥物是極之邪惡的罪行,相信不用本席在此闡述毒品的禍害。被告販運危險藥物是直接將這些禍害帶給社會的人,法庭一貫對於處理販運危險藥物的人都是不會手軟的。根據劉德明的案例,販運至10克危險藥物的考慮刑期是2至5年。

6.聽過律師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的量刑指引作出量刑。同時,在劉德明一案中也有提及在同一個考慮的範圍內法庭可以考慮其他因素去決定量刑的起點,除了份量外,其他因素包括被告過往毒品罪行的情況。被告的刑事紀錄雖然不是有很多項案底,但顯示出過往有兩次(分別是93年和03年)都是犯下嚴重而且屬同一類罪行,也被判處相當長的監禁刑期,很明顯被告是積極參與這種邪惡的罪行。

7.首先,考慮過被告人所販運危險藥物的數量,本席以三年零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考慮過被告的毒品刑事案底,本席就以三年九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監禁3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