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志明

Case No.DCCC 113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3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3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魏志明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09年11月17日上午102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翱如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鈞洪律師行律師陳蘇完女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魏志明 (男) (49歲) 今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你於2009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藍田啓田邨啓旺樓4樓411室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3.43克氯胺酮的合共259.97克粉末。

2.根據你在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案發當日一隊警員正進行反毒的行動,就在涉案的單位外,下午1時28分左右,他們發現你正從大廈的電梯大堂步行返回單位,四周張望,形跡可疑。一早埋伏的警員於是即時現身,並且在單位外將你截停。警員即時進行搜身,就在你當時攜帶的一個背包裡面,發現總共有四個膠袋,分別藏有兩包、五包、五十包以及另外五十包粉末,思疑為危險藥物。其中一名警員於是將你警誡及即時拘捕,警誡下你亦承認從他人中獲得那些「K仔」,要求警員給予一次機會。在進一步搜查的時候,警員亦在你身上的褲袋搜出一筆港幣10,048元的現金。

3.其後被告你被帶往警署作進一步的錄影會面。警誡之下,你亦承認當日警員在你背包裡面所搜出的「K仔」,重約大概七至八安士,而該批毒品是從一位你已經認識了有五至六年的朋友,叫做阿強的人獲得。你亦進一步向警員透露,2009年7月你在觀塘區遇上阿強,你向阿強表示想以售賣「K仔」給他人賺取一些金錢,亦因此給予阿強你的電話號碼,但你卻表示無法知道有甚麼方法聯絡到阿強。其後就在2009年8月31日,你交予阿強9,000元,之後你在9月2日收到阿強的電話,通知你到觀塘裕民坊公園去接收涉案的一批「K仔」。你亦承認打算服用少量「K仔」,並且打算將其他的份量售予他人,但還未成功之前已經被警方拘捕。你又強調警員在你身上找到的現金,是你自己透過做散工賺取儲蓄得來的金錢。而你現時暫時寄居於朋友牛仔家中。

4.政府化驗師亦對今次涉案批毒品進行化驗分析,結果證實為控罪之中所指的毒品及份量。

5.個人背景方面,你過往總共有四次的定罪紀錄,但沒有一項是與毒品有關的。過住犯案主要都與不誠實的案件有關,包括行劫、勒索、入屋犯法、盜竊等等。最近期的控罪就於2008年10月因為非法賭博被罰款400元。

6.你只得中一的教育程度。你於1978年結婚,但結婚七至八年後與太太離婚。兩人育有一女,如今已經15歲。離婚之後一直單身。你從事的工作就包括運輸工人,以及在案發前報稱的一些散工裝修工人。代表律師今日在庭上為你求情,指出你因為去年金融風暴之後工作不穩定,收入有影響,所以一時愚蠢,亦碰到損友阿強之後,就決定答應為阿強工作,販運危險藥物,鋌而走險。今次合作的方式就是你會先交予阿強9,000港幣按金,以獲取涉案的「K仔」,然後此批毒品就會以13,000至14,000元的港幣售出。之後所得就會再交回阿強而他亦會將按金交還給你,從中你只能夠瓜分1,500元酬勞。

7.代表律師亦指出,今次只是你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亦是你第一次從事這非法的工作,但已經失手被擒。至於你的毒癮方面,代表律師亦向法庭透露其實你並無毒癮,你的指示是長久以來只有一次在朋友的慫恿之下吸食過「K仔」。

8.在判刑的考慮方面,被告你要知道,販運危險藥物是一個嚴重的罪行,任何人如果干犯這些活動,都會預期一旦失手被擒,法庭會嚴厲處置的。今次涉案的氯胺酮俗稱「K仔」,近年來是非常氾濫的,對青少年的遺禍尤其為甚。為了顯示打擊此類毒品的決心及遏止青年人得到這些毒品的歪風,律政司成功在去年說服上訴庭,大幅度上調關於販運危險藥物,特別是「K仔」這一方面的判刑指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守城 [2009]1 HKLRD 1一案,就今次涉案毒品的份量,如果根據案例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該是六年零九個月。

9.在量刑的時候,本席必須要指出,雖然本席對你所指說只是賺取1,500元的報酬而販運危險藥物這個說法有保留,但無論如何,控方亦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顯示你這一說法是不正確的。不過顯然你這個說法在今日求情時才第一次提出,而實際上你亦已經承認了甘心被人利用,將案中毒品售予他人。本席認為無論獲取酬金又好,或者以打工的身分獲取酬金也好,刑責並不會因此而改變的,此點本席亦已經向你表明。至於你一度在會面紀錄之中,表示有部分毒品自用,這個說法在求情的時候亦再沒有重提。無論如何,你的律師亦向法庭表明,被告你根本並無毒癮,所以本席是不會打算為此在份量上減低,以調低判刑起點。

10.經過本席小心考慮之後,認為今次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你認罪和被捕後充分合作,為此你會得到一般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由於判刑起點為六年零九個月,經過扣減之後,判即時監禁54個月,即四年半。

  郭啟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