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珍 訴 李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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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9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9年第930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8日 宣讀判決書日期:2009年12月8日 判決書 1.被告人李先生在今天的申請中存入一份支持誓章,誓章上並未有清楚列出他上訴聆案官拒絕他延遲收樓的程序的理由。經翻查文件,本席發覺他在12月23日的上訴申請的正式聆訊的誓章根本欠奉。本案法庭文件夾內,本案的背景以及一直以來原告所存入支持扣押令的誓章和被告人的誓章,已清楚指出被告人的確一直逃避支付法庭的頒令命令他需支付欠款。 2.被告人李先生今天向本席提出,他準備把他這物業轉讓給他的妻子,讓她到財務公司或銀行申請貸款按揭,以解決他的財政問題。很可惜,他這物業不但已經按揭了兩次,而且還有一份08年11月所訂立的買賣契,直至今天也未有完成買賣或取消。再加上在本案的物業扣押令,他想把物業轉讓給他的妻子加按物業,這個可能成功性並不高。而且,若他真正有誠意希望把物業加按貸款去還債的話,他以前應當有很多的機會去做,而不是去等到今天才提出這個建議。 3.本席對他的建議只能視為李先生拖延這物業扣押令的執行而已,既然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力的論據以及任何可行的建議,以證明他可在短期內歸還拖欠原告的款項,他亦承認他的物業根本未能找到買家,因為在家附近曾有意外發生,再拖延這個物業扣押令的進行根本是沒有成果的。因此,我認為被告實際上是想拖延12月9日(即明天)執達吏前往他的物業執行收樓而已。 4.因此,我不批准李先生的申請,他的申請被拒絕。李先生並需要支付原告的訟費。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據今日的訟費評估,被告應支付原告訟費HK$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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