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恆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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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5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25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7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09年12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鄧恆素和張淑詠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她們否認控罪。案件在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席前審理。 2.2008年6月30日,容法官裁定申請人和張淑詠罪名成立,並判處她們分別入獄兩年和10個月。 3.申請人不服,曾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08年12月31日,申請人就判刑的申請被撤銷,原因是她放棄該申請。本庭只需處理申請人就定罪的申請。 背景事實 4.申請人是美盈香港有限公司“美盈”的負責人,案件受害公司為設在美國的Peyote Bird Designs Inc. (“Peyote”)。Peyote主要經營首飾業務,負責其日常運作的是其總裁Michael Bernard Langone先生(“Langone先生”)。 5.2002年時,申請人為Barse & Co (“Barse”)的僱員,但同時兼職營運美盈。申請人為Barse的母公司採購首飾及配件,並因而認識Langone先生。其後Peyote聘用美盈為在香港的採購代理。美盈會就Peyote所需貨品報價,如報價獲Peyote接納,美盈會採購Peyote所需貨品及將貨品付運,並以美盈名義向Peyote開出發票。Peyote會按供應商開出的發票金額電滙美盈,支付貨款。 6.2004年11月,Peyote打算在香港設立採購辦事處。經商議後Langone先生和申請人達成協議,Peyote在香港的辦事處會以美盈名義運作。辦事處開支由Peyote負責,而申請人獲受僱為營運經理。Peyote更會多聘用一名助理經理協助申請人。申請人會根據Peyote的指示,採購貨品及尋找製造商為Peyote製造其所需首飾及進行有關工序。 7.2004年11月24日,Peyote和美盈及申請人簽立僱傭合約,聘用申請人為營運經理,由2005年2月1日開始,年薪6萬美元,另加年終花紅及其他福利。 8.Peyote亦聘用申請人引薦的曾麗釧小姐為助理經理,協助申請人。2005年3月曾小姐離職後,其職位在Peyote同意下由張淑詠接替。 9.為了方便處理有關業務,美盈在滙豐銀行開立了賬戶,以便Peyote由美國電滙款項,用作支付開支,包括辦事處所有支出及支付供應商的貨款及製造商的費用。 10.上述賬戶的授權簽署人包括申請人,Langone先生和Peyote的另外兩名職員,William先生和Archibeque先生。 11.2005年初開始,申請人和張淑詠根據Peyote的指示,尋找供應商及安排採購及付運。她們先向Peyote美國辦事處報價,如獲接納,則會向供應或製造商落單。 12.申請人透過張淑詠定期將購貨發票連同一份開支報告及購貨報告送達Peyote的美國辦事處。經審核後,Peyote會根據供應商開出的發票及開支報告,電所需款額至美盈的豐銀行賬戶。 控方指控及證據 13.申請人送給Peyote的發票,大部份都並非源自供應或製造商,而是由張淑詠用電腦製作。張淑詠在申請人知情及根據其指示,製造新發票, 將原發票上所寫的金額增大,令Peyote支付的貨款較原發票列出的貨款為多。 14.當Peyote根據經更改的發票款至美盈的賬戶後,申請人會將款項存入美盈在中國銀行和受她及其丈夫控制的其他銀行賬戶。申請人並會根據供應商的原發票從中國銀行賬戶開出支票付款給供應商。申請人支付給供應商的款項較Peyote支付給美盈的款項為少。申請人從差額扣除了10 %行政費後,和張淑詠對分餘額。 15.控方指申請人曾更改的發票源自多間供應商,包括展鴻寶石公司,兩名首飾珠寶製品廠、威時速運公司、金門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及宇宙配料公司。其中一間公司,西域貿易公司的發票並沒有遭更改,但申請人發給Peyote的發票沒有反映西域貿易公司給予買家的折扣,因此Peyote收到的發票上顯示的金額,較應付給供應商的貨款為高。 16.其後Peyote成立新公司PBD(H.K.)Ltd,替代美盈負責採購,並聘用總經理。經查核後,PBD(H.K.)Ltd聘用的總經理發現美盈誇大貨款,上述行騙Peyote的事件才暴光。 17.控方指在2005年8月3日至2005年12月底,透過上述詐騙行為,申請人和張淑詠取得及攤分貨款之差額共386,000元。 18.被捕後,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Peyote有支付酬金給她及負責美盈的開支,而張淑詠亦有更改或重造供應商發出的發票,將貨款加大,令美盈獲利。 19.但申請人表示美盈有權以該方法獲取利潤,而Peyote亦知悉供應商收取的真實價錢,及美盈從中獲利一事。申請人更表示更改發票是應Peyote的要求以便Peyote能避稅,而做法亦獲供應商的准許。 20.除了上述無爭議的證據外,控方亦傳召Langone先生作供。Langone先生強調申請人是Peyote的僱員,由她以美盈名義代Peyote購貨,但雙方絕對沒有協議容許美盈秘密獲利。Langone先生亦強調假若Peyote知悉收到的發票單價曾遭申請人誇大,Peyote不會按美盈更改過的發票支付貨款。 21.其他供應商的東主、合夥人、僱員作供時都否認他們知悉申請人和張淑詠曾更改他們的發票。 答辯理由 22.就事件的背景,包括申請人和張淑詠曾更改供應商的發票令美盈能收取高過其支付供應商的貨價及兩人瓜分差額等事項,申請人都沒有異議。 23.申請人的答辯理由是美盈獲取利潤,不但並無不妥,更是理所當然,原因是美盈營商,謀取利潤是正常不過的。 24.申請人力稱更改發票的做法,獲供應商授權,Peyote亦同意,故全無行騙之事。申請人強調美盈在交易中獲利,Peyote知悉,但獲利多少則是商業秘密而為了隱瞞獲利多少,美盈要更改或重做發票以提高某些項目的單價。 25.當被問及為何不由美盈直接出發票給Peyote時,申請人辯稱Peyote需要知道誰是供應商。再被問及為何Peyote向她支付年薪6萬美元及支付美盈的所有費用,Peyote仍容許她的公司賺取利潤,申請人指Peyote要買她的“knowhow”。 原審法官的裁定 26.容法官否定申請人指供應商授權而Peyote亦知悉她們更改發票的做法。 27.容法官強調供應商絕無任何動機說謊誣告申請人而不論申請人是否存心欺騙Peyote,她都無需得到供應商的授權才去更改發票。容法官強調,Peyote不但支付申請人巨額酬金,更支付美盈全部開支,故不應會容許美盈賺取其他利潤。 28.容法官小心分析申請人的證供後,裁定她並非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故否決了她的證供。容法官指出,要知會Peyote誰是供應商,只需在發票列明,而無需重做或更改發票,而申請人指稱自己並非Peyote職員的說法,更和文件與她曾採取的立場不同。 29.容法官亦裁定Langone先生誠實可靠。根據Langone先生的證供,容法官認定Peyote從來沒有批准美盈秘密賺取利潤,雙方更沒有達成協議容許申請人這樣做。 30.容法官亦接納各供應商的證供證明他們重未授權申請人去更改他們的發票。 31.容法官裁定Peyote根據申請人更改後的發票支付貨款是誤認美盈會將貨款全數支付給供應商。容法官裁定申請人秘密謀利,不誠實行事和張淑詠串謀詐騙Peyote,故將申請人定罪。 上訴理由 32.在其書面陳述,申請人重申美盈和Peyote是買賣雙方,而非僱主/僱員關係。她亦重申重造發票是應Peyote的要求以便Peyote避稅。申請人亦指在有關的交易,美盈會冒某些風險,包括價及退貨的風險,亦包括銀價波動的風險,申請人強調部份供應商亦同意他們是和美盈交易。申請人指某些文件和她的立場不符是因為她的英文水平不高及沒有嚴謹處理事件造成,而並不表示該些文件的內容必然正確。 33.申請人更指Peyote的香港辦事處PBD(HK)Limited, 曾遭供應商手持原發票追數,而PBD(HK)Limited亦有跟單找數,顯示Peyote和供應商都知道Peyote沒有被騙。 34.申請人強調美盈要求Peyote支付的貨價和向Peyote發出的報價相符,並沒有提價,故沒有詐騙成份。 討論 35.本庭考慮過申請人聲稱美盈所冒的風險,本庭不認同申請人的立場。申請人是將供應商的發票銀碼加大,再向Peyote收取貨款。申請人所指的退貨安排亦和以往一樣,美盈根本不會冒任何額外經濟損失的風險。她聲稱要冒的風險,亦和她身為Peyote的僱員一事沒有衝突。 36.供應商同意他們是和美盈交易絕不為奇,事實上他們的發票列出的購貨人是美盈,不爭的事實是申請人將發票上的金額加大令Peyote以為要根據更改過的發票支付較本來發票為高的金額。 37.除了Langone先生的證供外,申請人簽有合約,並根據合約向Peyote收取巨額報酬。申請人有在電郵向Langone先生明確表示其僱員的身份。申請人指自己並非Peyote的僱員,全無立足點,更和證據不符。根據申請人和Peyote所簽訂的合約,除了薪金、獎金、假期等權益外,她更會獲得包括產假等其他僱員福利,這都證明她確是Peyote的僱員。申請人指自己英文水平不高及處事不嚴謹,故做成誤會,絕非是法庭能接納的解釋。 38.PBD(HK)Ltd參與事件時,是2005年11月。當時Peyote已決定以PBD(HK) Ltd替代美盈採購貨品。Peyote亦是在PBD(HK) Ltd的總經理上任後,才揭發有關更改發票事宜。因此PBD(HK) Ltd曾遭供應商手持原發票追數,而PBD(HK) Ltd亦有跟單找數是事後才發生的事實,並不表示在串謀事件發生期間,Peyote對事件是知情的。本庭亦不能忽視申請人由始至終以蒙騙手法對待Peyote公司,Peyote公司亦要多番查證,才能確定申請人和其同謀的詐騙行為。部份文件顯示Peyote可能對事件知悉並不影響案件的整體情況。 39.申請人力稱美盈根據更改後的發票向Peyote收取的貨價不高於她向Peyote所報的貨價。問題的重點並非是美盈收取的貨價是否和報價有差別,而是她向Peyote收取的貨款是否和供應商收取的貨款有差別。在這問題上,控方的證據是明確的,亦是無爭議的。申請人指Peyote沒有全部支付給美盈其應付的金額亦和案件無關。 40.無論如何,案件另一要點是Peyote是否有在支付申請人巨額年薪,亦負責支付美盈全部使費的情況下仍然同意美盈在替Peyote購貨時,以中間人身份賺取差價。 41.在這問題上,容法官有作出詳細分析,並認定Peyote不會容許美盈賺取額外利潤。 42.容法官裁定Langone先生的證供誠實可靠是有根據及正確的,本庭認同。容法官裁定各供應商並沒有說謊誣告申請人亦是合理的決定。本庭實不能想像各供應商有任何說謊誣告申請人的動機。 43.根據Langone先生的證供,申請人更改發票,將貨價提高並和張淑詠攤分差額,目的明顯是詐騙Peyote,申請人亦必然是不誠實行事。 44.本案的決定全屬事實上的決定。容法官的決定是有基礎,亦是正確的。根據容法官的事實決定,申請人確有串同張淑詠將送交Peyote發票的金額增大,導致Peyote支付較高的貨價,目的是詐騙Peyote。 45.對申請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