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樑

Case No.DCCC 81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1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樑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12月7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Lui Kit L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o Chun Yiu, Stanle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夏峻何偉文律師事務
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後來承認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辯雙方就同意第一項罪就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2.關於第二項控罪的案情如下:2009年6月17日晚上9時許,警員在梨木樹邨第3座外的公園截停被告,被告自願帶警員到家中(即梨木樹邨第3座213室)搜查。警員在被告家中找到兩個膠袋內有控罪二所指的氯胺酮毒品,俗稱K仔,警員又找到一紥共59個可封口的小膠袋以及一個電子磅。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他家中搜到的氯胺酮是作出售,他也會自己食用。被告亦說,如有人向他購買氯胺酮,他會用搜到的電子磅去秤量及用那些小膠袋去包裝。政府化驗師驗出那兩袋氯胺酮的總重量為15.01克粉末,內含12.61克的氯胺酮。

3.被告今年27歲,他自2003年起被法庭定罪,自08年中共有四次定罪紀錄,其中兩項涉及打人;04年2月的一宗涉及管有危險藥物被法庭罰款;最後的一項定罪則是在2008年6月,他因為盜竊又被法庭罰款。

4.律師說,被告的父母在大約2001年(即被告大約20歲時)離異,自此,被告和父親同住,並由父親照顧。被告中二絕學後,曾作跟車工作,後來成為司機,不過到了2008年底,就被公司裁員。律師說,被告早已接觸毒品,即吸食氯胺酮,到了沒有工作就變得拮据,所以就開始販賣氯胺酮給人。不過,律師亦表示被告坦白承認警員在他家中搜到的氯胺酮,都是用作販賣的,雖然他自己若要食用也會從該些毒品中拿來食用,這點被告在庭上也坦白承認。

5.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被警員截停後,一直十分合作及坦白向警員交代一切,律師亦代被告呈上他的一封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說出他的懊悔,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儘量輕判,等他重新做人。

6.至於控方曾遞上幾個案例,包括CAAR7/06、CACC126/07、CACC366及487/00、CACC443/05、以及CACC165/00,這些案例都是關於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以及判刑的法官應如何處理被告若自己服用部分毒品、部分販賣的情況,以及談及藏有毒品的數量引起潛在危險的因素。不過,何律師表明他的一方並不依賴被告在現場自稱部分毒品作食用為求情因素,在庭上,辯方律師及被告自己亦澄清,他在家中的毒品基本上都是用來販賣的。

7.氯胺酮是一種近年廣為人(特別是年青人)濫用的毒品,政府屢有宣傳它的禍害,但仍有不少人(特別是年青人)繼續使用,因此亦有不少人借此機會售賣氯胺酮給人,以作謀利。法庭因此在2008年中訂下判刑指引,頒下嚴厲的監禁作為刑罰,希望遏止販運氯胺酮的情況,令少些人(特別是年青人)吸食氯胺酮,可惜仍有人以身試法。

8.被告過往有數宗定罪紀錄,不過只有其中一宗涉及毒品,也只是管有危險藥物,也已是04年。總的來說,他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都算較為輕微,從過往法庭對他只處以罰款,可以見得。不過被告今次犯上的卻是一宗嚴重的罪行,按上訴庭在2008年中頒下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4至6年監禁。

9.本席聽過辯方律師的求情,被告在本案中的最大求情因素就是他坦白認罪,本席考慮到他與警方合作,坦白承認家中藏有毒品作販運,他在庭上亦坦白承認該批毒品都是用來販運的。本席原以4年又3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基於被告的進一步坦白說明控罪二的毒品基本上都是用來販運的,本席就給他進一步減刑3個月作為起點,即由原來的4年3個月判刑起點減為4年,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32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