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炬

Case No.HCMA 284/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8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14733及1473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永炬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7日

裁決日期:2009年11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未完稅香煙」和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案發當日(2004年10月28日)大約下午4時53分,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海關關員身穿制服在羅湖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清關室外當值,他看見上訴人經過他身旁的海關關員同事,當時上訴人沒有作出任何申報,並向著火車站方向行過去,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便截停上訴人,把他帶返清關室調查,正當控方第一證人檢查他的黑色背包時,當時上訴人便說他有10包煙,控方第一證人打開背包並發現有10包香煙放在一個紅色膠袋內,他把這10包一共200支香煙呈堂(證物P1)。

3.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作出拘捕和警誡,因懷疑他已觸犯應課稅品條例,跟著帶他到搜身室搜身。控方第一證人調查得悉上訴人離境並未超過24小時,因此未能得到攜帶免稅煙優惠。

4.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認出該名男性旅客正是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在被盤問時指他能認到上訴人的容貌。在當日整個過程中,他首先用了約3分鐘向上訴人搜身,然後向上訴人發出拘留人仕通告和扣留物品收據,亦有替上訴人錄取會面記錄,將副本交予上訴人後,上訴人便離開。

5.在覆問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查閱上訴人的身份證,並作影印存檔,他在庭上寫出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證物P2)。

6.控方第二證人是署理高級入境主任,她負責處理出入境事宜,保存和提取相關的電腦記錄。在本案中,海關要求她從一個香港身份證號碼檢索上訴人在案發日的出入境記錄(證物P3)。記錄顯示上訴人在案發日早上11時19分56秒從羅湖出境,在當日的下午4時52分18秒,在羅湖入境。

7.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稱記不起在案發當日有否在羅湖管制站出入,因為他一年間往返大陸多達120次,他强調從未就有關未完稅香煙被拘捕。他在2009年審訊,在2008年從家人口中才首先得悉自己涉及本案。

8.裁判法官衡量各證人的證供後,他認為控方各證人是誠實可靠證人。至於上訴人的版本,裁判法官不接納他的證供,最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9.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認為案發當日在2004年,但海關關員在2008年才控告他,這樣對他不公平。

10.馮大律師的陳詞指海關關員在2004年10月3日已經發出傳票,但找不到上訴人,亦以電話意圖聯絡他,其間執達主任亦曾到上訴人的居址派傳票,但都未能聯絡上訴人,直至2008年才成功地聯絡上訴人。

11.上訴人又指在案發當日,他沒有在羅湖過境,因為他當時正在上班。在上訴聆訊時,他把一份文件呈堂,他認為可以支持他這個上訴理由,但本席參閱過這份文件,其實文件中指2004年12月有工作而已。本席認為這份文件不可以支持上訴人在2004年10月案發當天在上班的理由,所以本席拒納這份文件為新證供。

12.上訴人稱他曾經多次過境,但他都沒有因未完稅香煙而被截停。在案發當日4時52分18秒,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稱他見到上訴人當時在羅湖出現,截停上訴人並檢查上訴人的袋發現到10包香煙,因此控告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亦有影印上訴人的身份證副本,雖然沒有將身份證副本呈堂,但控方第一證人亦有在庭上寫出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亦顯示出上訴人是身份證持有人。

13.正如馮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亦沒有報失他的身份證,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影印副本時亦有見到身份證相片中人的樣貌,在這情況下,沒有任何理由不相信持有該身份證的人仕是上訴人。

14.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有足夠的理由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