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家榮
|
HCMA 65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5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29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11月27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1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第一項控罪指上訴人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第二和第三項控罪指上訴人觸犯企圖入屋犯法罪。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名警員,於凌晨4 時在永和街公廁2樓設立監察點,觀察永和街一帶地舖。審訊時,控辯雙方同意相片呈堂成為控方證物P1,控方證物P1可見當時監察點觀察街上的情況。 4.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從皇后大道中轉入,望着地舖,行跡可疑,於是監察上訴人的行動,控方第一證人首先見到上訴人在OLa酒吧外蹲下,上身向前和後傾斜的動作,但不見他的手有所動作,而上訴人在該處逗留四秒後離去。 5.其後,控方第一證人見上訴人行到同一條街另一間文具店外,上訴人面向店的閘口蹲下,上身似有拉起動作,似拉起鐵閘,而控方第一證人亦聽到拉起鐵閘聲,其後兩至三秒後,上訴人離去。 6.控方第一證人繼續觀察上訴人,之後上訴人再行到另一間快餐店外,面向店的鐵閘蹲下,上身有拉起動作,控方第一證人亦聽到拉起鐵閘聲,上訴人逗留三秒之後離去。 7.控方第一證人有將他的監察通知同僚,要求支援,及後上訴人在永和街和德輔道中交界被截停。 8.被截停後,控方第二證人向上訴人搜身,發現其右前褲袋有一個膠袋,即控方證物P3;一個螺絲批,控方證物P4;一對手套,控方證物P5;其後控方第二證人拘捕上訴人及警誡他。 辯方案情 9.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作證稱他完全沒有在案發地點出現,是警員誣告他。上訴人指當晚喝完酒之後行往西環方向,在信德中心外上小巴途中,被控方第一證人拉下車,並誣告他。 10.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聽取了代表上訴人的律師陳詞,然後對證供作出分析,裁判法官認為全部控方證人皆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 11.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根本不合理,誇張,矛盾和不可信。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7至29段已解釋他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最後,裁判法官在沒有任何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觸犯了以上三項控罪。 12.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強調他沒有干犯這三項控罪,他剛於2008年從赤柱監獄刑滿出獄,他不會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再犯事,上訴人認為定罪對他不公。 13.本席查看了上訴宗卷的相片、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確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有任可出錯,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