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
DCCC1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5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7月3日上午10時08分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9年1月2日離開住所時,遭警員截停及搜查,警員在被告人的褲袋內搜獲6包共重1.38克的可卡因。 3.及後,警員進入被告人的住所內,在屋內警方搜獲133包共重30.52克的可卡因,另外亦撿獲大量可再封膠袋。 4.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經濟出現問題,才購入如此大量的可卡因轉售。 5.涉案的可卡因共重31.90克。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量刑應為5至8年的即時監禁。販運31.90克的可卡因,應判的刑期約為80個月即時監禁。 6.不過,這次並非被告人第一次干犯違反危險藥物控罪。被告人在2007年6月,因管有危險藥物氯胺酮而被判罰$6,000元罰款。似乎,被告人並沒有珍惜法庭過往給予他的機會,繼續沾染毒品,這點加深了案情的嚴重性。 7.本席亦相信,假若被告人當天沒有被警方拘捕,從現場搜得的大量可再封膠袋看到,他會繼續干犯這些非法勾當。 8.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8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就此項控罪,他被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 9.至於第二項控罪,本席以78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亦可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刑期亦下調至52個月即時監禁。 10.在詳細考慮被告人在事件中的整體刑責,律師的求情,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及整體的量刑原則後,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其中兩個月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52個月,分期執行。 11.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共被判處54個月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