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Case No.DCCC 15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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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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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7月3日上午10時08分

出席人士:

Ms Anna H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e Hon 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Henry Chiu & Partners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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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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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9年1月2日離開住所時,遭警員截停及搜查,警員在被告人的褲袋內搜獲6包共重1.38克的可卡因。

3.及後,警員進入被告人的住所內,在屋內警方搜獲133包共重30.52克的可卡因,另外亦撿獲大量可再封膠袋。

4.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經濟出現問題,才購入如此大量的可卡因轉售。

5.涉案的可卡因共重31.90克。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量刑應為5至8年的即時監禁。販運31.90克的可卡因,應判的刑期約為80個月即時監禁。

6.不過,這次並非被告人第一次干犯違反危險藥物控罪。被告人在2007年6月,因管有危險藥物氯胺酮而被判罰$6,000元罰款。似乎,被告人並沒有珍惜法庭過往給予他的機會,繼續沾染毒品,這點加深了案情的嚴重性。

7.本席亦相信,假若被告人當天沒有被警方拘捕,從現場搜得的大量可再封膠袋看到,他會繼續干犯這些非法勾當。

8.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8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就此項控罪,他被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

9.至於第二項控罪,本席以78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亦可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刑期亦下調至52個月即時監禁。

10.在詳細考慮被告人在事件中的整體刑責,律師的求情,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及整體的量刑原則後,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其中兩個月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52個月,分期執行。

11.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共被判處54個月即時監禁。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