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漢輝

Case No.DCCC 67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7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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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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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11月13日上午9時35分

出席人士:

Mr YEUNG Shak-n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CHAN Man-yee, Cannis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耀棣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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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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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9年5月14日凌晨時分,因行跡可疑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所攜帶的一紙袋內搜獲106.25克的氯胺酮。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以$500元的酬勞受僱運送有關的氯胺酮。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為$14,000元。

4.被告人現年30歲,他是一名散工,月薪$8,000元。他14歲開始便干犯刑事控罪,總共有十次刑事紀錄,其中在1997年更因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而被判處總共8年的即時監禁。除此之外,自2004年起他亦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這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涉及的毒品包括氯胺酮及「冰」毒,不過份量並不多。

5.被告人這次在席前承認控罪,本席認為這是本案中的唯一求情理由。

6.就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是6至9年的即時監禁。這次涉案的份量約為106克,份量不可說是一細小份量。本席剛才亦提到,被告人過往共有三次牽涉毒品的前科,其中一次更與本案控罪性質相同。

7.在考慮過所有的因素,包括律師在席前所作的求情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年9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因此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8.蕭先生,請起立。蕭先生,你在席前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被判處4年6個月的即時監禁。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