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永奎

Case No.DCCC 69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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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永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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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8月10日上午11時5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Lee Ngo-yu, Patty,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aw Sai Man, Sim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日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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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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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的第11(1)(b)的(4)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8年11月23日下午時分,撬開控罪一位於油麻地一所民居的抽氣扇進入其內,盜取價值共$90,000元的手飾。

3.2008年12月21日,同樣於下午時分,被告人撬開控罪二位於深水埗另一所民居的窗花進入其內,盜取$3,600元的現金。在兩所民居內,被告人都留下他的指模。

4.被告人現年36歲,已有九次共十一項的刑事紀錄,其中兩項的刑事紀錄為入屋犯法罪。他亦曾被判處共30個月的即時監禁。故此,對於被告人而言,他已有同類的前科。而且在過往,法庭已多次給予被告人機會,但被告人並沒有珍惜過往給予的機會。

5.就非法進入民居干犯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非法進入民居,初犯的成年犯,在沒有令到罪行的嚴重性增加的其他因素存在下,量刑的起點為3年的即時禁監,但被告人並非初犯此控罪。

6.因此之故,就被告人所干犯的兩項控罪,每一項控罪,本席以39個月,即3年3個月的即時禁監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26個月,即2年2個月。

7.兩宗案件,受害人不同的,時間亦不同,案發地點亦不同,理論上應獨立處理。在考慮到總體的量刑原則後,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10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26個月分期執行。

8.謝先生,請起立。就你在席前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共判處即時監禁36個月。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