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永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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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9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9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永奎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8月10日上午11時54分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的第11(1)(b)的(4)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8年11月23日下午時分,撬開控罪一位於油麻地一所民居的抽氣扇進入其內,盜取價值共$90,000元的手飾。 3.2008年12月21日,同樣於下午時分,被告人撬開控罪二位於深水埗另一所民居的窗花進入其內,盜取$3,600元的現金。在兩所民居內,被告人都留下他的指模。 4.被告人現年36歲,已有九次共十一項的刑事紀錄,其中兩項的刑事紀錄為入屋犯法罪。他亦曾被判處共30個月的即時監禁。故此,對於被告人而言,他已有同類的前科。而且在過往,法庭已多次給予被告人機會,但被告人並沒有珍惜過往給予的機會。 5.就非法進入民居干犯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非法進入民居,初犯的成年犯,在沒有令到罪行的嚴重性增加的其他因素存在下,量刑的起點為3年的即時禁監,但被告人並非初犯此控罪。 6.因此之故,就被告人所干犯的兩項控罪,每一項控罪,本席以39個月,即3年3個月的即時禁監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26個月,即2年2個月。 7.兩宗案件,受害人不同的,時間亦不同,案發地點亦不同,理論上應獨立處理。在考慮到總體的量刑原則後,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10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26個月分期執行。 8.謝先生,請起立。就你在席前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共判處即時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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