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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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8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8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其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11月3日下午3時29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9年8月17晚上,因行動可疑被巡邏的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的褲袋內搜獲3包共重約20克的氯胺酮。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受僱替一名叫「紅毛」的人士運送有關的氯胺酮前往環翠邨。假若他成功付運,可獲得$500元酬勞。 4.被告人今年18歲,與父母同住。自中三輟學後,他從事不同的工作,現在他正待業。 5.被告人雖有兩次刑事紀錄,但均不涉及毒品。在這次事件中,被告人亦坦承控罪,節省法庭的時間。 6.律師在求情時希望法庭有鑒於被告人年輕,能輕判被告人。律師亦要求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若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人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亦希望法庭能作出適當命令,讓被告人在所內學習一技之長。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這次涉案的毒品20克並非一細小數目。氯胺酮的濫用現在在香港社會非常普遍,亦侵蝕我們下一代的健康,同時亦嚴重社會的穩定性。法庭在過往的案例已多番強調,如此嚴重的控罪,年紀輕並非求情的因素。 8.在律政司 訴 高輝德Ko Fei Tat CAAR 15/2001,律政司上訴一案中,上訴庭司徒冕大法官在判詞內提及,就非法販運危險藥物,法庭只會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判處教導所的刑罰。特殊的情況包括被告人被他人威迫販運危險藥物,又或犯案的人士十分年幼,只有在此等情況下才應頒令教導所的刑罰。 9.實際上在高輝德一案中,上訴庭將教導所刑罰擱置,改為頒令被告人接受四年半即時監禁。高輝德當時同樣是18歲而已,18歲並非異常年幼。 10.被告人干犯這次案件,背後的動機純粹為金錢,完全是經濟誘因。若律師所言屬實,這次亦並非被告人第一次替「紅毛」帶運毒品。 11.就處理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的判刑,法庭一向處理的重點是阻嚇來犯者,防止他人以身試法。假若對年青人予以輕判,只會令販毒集團招募更多年輕人士加入販運毒品的行列。而最後來到法庭面前的販運人士,只會是年紀輕,又或是年紀老邁的人士,而背後真正的毒犯,真正的策劃人,首腦則逍遙法外。 12.根據律政司 訴 許守城一案,上訴庭頒下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判刑應為4至6年即時監禁。這次涉案份量是20克,因此量刑的起點應為四年半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所以可獲一般的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3.何先生,請起立。就被告人在席前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判處即時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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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