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

Case No.DCCC 84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4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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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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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出席人士: Ms. Cindy S.M.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ANG Yiu Hung Robert,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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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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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鄧浩賢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是83.81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警員在翠林邨彩林樓一處進行調查時看見被告從一單位走出來,手上拿著一個膠袋。警員將被告截停搜查,發現膠袋裡有四個可再封膠袋內藏毒品,毒品就是控罪書所指的毒品。警員帶被告返回單位調查時發現客廳中的電腦檯其中一個抽屜內有一大包可再封膠袋,內裡有若干數量的較細小的透明可再封膠袋。

3.被告所販運的氯胺酮總重量是83.81克,根據警方人員的證供,這份量的氯胺酮在案發時的零售價為每克港幣116元。換句話說,被告身上所撿獲的氯胺酮可賣得一萬二千多元。

4.被告現年26歲,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毒品有關。

5.求情時律師指被告父母已離異,現時與媽媽、弟弟一起居住。今天被告一家人(包括爸爸)都有到法庭支持他。律師又指被告很年青已經出來社會工作,幹過多份工作。被告長時間有濫用氯胺酮毒品的習慣、由於他有毒品問題,因此不能工作下去。律師說在早於社會還未對氯胺酮的禍害作廣泛報導、了解的時候,被告已沾染毒品。因為濫藥的問題,被告現時患有膀胱炎。被告在去年(08年11月)就了解到毒品的禍害,因為他受到毒品的傷害,令致膀胱發炎,影響了他的工作。

6.被告這次犯事都是因為毒品問題。律師指這件事可幸之處有二:第一,被告可以打破這個惡性循環,因為在拘捕之前,他每隔十五分鐘就要上廁,但目前情況改善很多;第二,這案給予他一個信息,他現在了解其行為如何傷害了他的家人,如何對不起家人。在這情況下,他家人仍支持他,不離不棄。律師指經過今次之後,所謂見過鬼都怕黑,被告不會再犯同樣罪行。

7.販毒是極之邪惡的罪行,因為販毒者將毒品禍害直接帶給社會。被告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經過這次之後會脫離惡性循環,也了解到家人的支持,不會再犯。本席對被告的講法抱很懷疑態度。根據被告所言,去年11月他已了解到氯胺酮毒品的禍害,但他犯下這次罪行,是在他了解了毒品禍害之後才發生(今年4月)。換句話說,被告明知及了解毒品的禍害,在自己受到毒品傷害的情況之下,仍然將禍害帶給其他人。被告向法庭表示「經過今次之後,我會洗心革面,唔會再犯」,基於他過往的行為表現,本席對他的說法抱很懷疑態度。

8.不過,無論如何,今天法庭要審判被告的罪行在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根據上訴庭的指引,50至300克是6年至9年。考慮過求情因素,除了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考慮到本案情況、販運危險藥物的份量,本席以六年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即75個月),認罪扣減三份一,監禁50個月。本席看不出有其他理由可令刑期再遞減,因此判監禁5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