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榮康

Case No.DCCC 69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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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榮康 (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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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出席人士: Mr. Stephen F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LIANG Sun Yin Cecilia,由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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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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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黃榮康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6.82克可卡因。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清晨時分警方到達紅磡海景酒店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搜查2218號房間,發現內裡有四個人(兩男兩女,包括第一被告)。警方在第一被告身上找到25包可再封膠袋,內藏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亦在第一被告所居住的房間裡,找到有危險藥物痕跡的電子磅和數個空的可再封膠袋及港幣現金4,060元。

3.被告現年21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兩項是藏毒,分別發生於04和08年。

4.求情時律師指第一被告經過今次事件後會改邪歸正,做個好人,原因是被拘留時他媽媽不辭勞苦、長途跋涉去探望他,因而感動了他。律師指第一被告有吸毒習慣,因而被犯罪集團利用–安排在酒店房間內販運危險藥物,而該處明顯地是一個毒品分銷中心。

5.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還有第一被告中一時的獎狀和一些關於他良好品行的證明。第一被告的媽媽患有乳癌,而爸爸年紀老邁。第一被告表示會盡量善用在獄中的時間去進修。第一被告以前曾當過燈光技工,他覺得這行業有專業性,薪酬也不錯,他會利用獄中時間進修,向這個方向邁進。

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第一被告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經過今次被拘留,體察家人探望的辛苦,因而有所歉疚。第一被告說會真心悔改,因為有家人的支持,他日不會再走上這條歪路。如果第一被告真的可以做得到,這是值得高興的,不過本席希望他可再想深一層,他販運危險藥物其實就是直接將毒品禍害帶給其他人,其他人沾染了毒品,其實情況與他都會是差不多,他們有了毒品問題,同樣為了毒癮,而作奸犯科,壞事做盡,最終被警方找獲拿去坐牢。他們都有家人,他們的媽媽也會不辭勞苦地去探望他們,本席相信每一位媽媽都會這樣做。第一被告想到自己的情況時,本席也希望他想到,他所做的事同樣會造成很多很多媽媽這樣做。

7.法庭一貫對於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的判刑都不會手軟。就第一被告所販運的危險藥物,可根據劉德明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換句話說,販運10克危險藥物以內,考慮刑期是兩至五年。在求情方面,經考慮後,除了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有力求情因素。基於本案案情所涉及毒品的份量,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監禁3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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