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耀輝

Case No.DCCC 69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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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耀輝 (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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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12月30日
出席人士: Mr. Stephen F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LAU Yee Wan Winnie,由賴文俊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3] 吸服危險藥物(Inhaling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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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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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蘇耀輝面對兩項控罪,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另一項吸服危險藥物,兩項都是涉及氯胺酮毒品,管有的就是0.38克氯胺酮。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清晨時分,警方到紅磡一間酒店進行反毒品行動,進入2218號房間發現內裡有四個人,兩男兩女,包括第二被告。當時警方在房間內客廳中的一張檯上發現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危險藥物、一支膠飲管內藏微量危險藥物、兩張摺紙載有微量危險藥物、一張膠卡載有微量危險藥物、兩張港幣20元紙幣和一張摺疊載有微量危險藥物。

2.警員將第二被告拘捕,在警誡下第二被告向警方人員講:「阿sir,我凈係索咗幾啖『K仔』,我都冇販運毒品」。其後與警方會面時,第二被告承認曾經吸食在客廳一張檯上一個可再封膠袋裡的「K仔」毒品,而該袋毒品其後化驗就是第二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所指的份量,即0.38克氯胺酮。

3.被告現年28歲,過往有6項刑事紀錄,全部與毒品有關,包括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法庭將判刑押後以便索取被告的戒毒所報告。報告指出被告現時不再是一位依賴毒品的人,因此不建議他往戒毒所。

4.求情時辯方律師交代被告過往的背景–指出被告13歲時媽媽就離家,他只好與祖母居住。祖母由於年紀老邁,未能對被告作出適當照顧,而且祖母在他19歲時便離世。中四時,被告與爸爸居住,爸爸也未能適當地對他作出監管。犯事前被告曾當過舞台燈光技師,在2000年的時候,由於認識了一些不良朋友而沾染上毒品。被告本身有位同居女友,感情也很要好,打算待他出獄之後結婚。被告寫信給法庭,信中談及自己對於自己的所作所為表示後悔,願意重新做人,不再令家人失望。律師指出涉及的毒品屬於少量,沒有任何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亦不涉及任何潛在風險。雖然這次並非開始就承認控罪,但是被告只是行使其最基本的權利,並非將整個審訊變得繁複,只是一個有理性的處理,並要求法庭將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5.判刑方面,管有危險藥物,雖然所涉及的毒品屬氯胺酮,但本席認為莫祖迪一案,上訴庭所講的判刑指引也適用於本案。莫祖迪一案,上訴庭指出若法庭要將犯事者判處監禁時,考慮刑期是12個月至18個月,莫祖迪一案所涉及的是「冰」毒。至於本案,被告並非開始便認罪,而是在審訊中途,當法庭裁定他的招認供詞可被法庭接納為呈堂證供之後才改口認罪。當然,這情況不可以獲得一貫三份一的扣減,但仍然可以獲得部份扣減。

6.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本案案情,本席就管有危險藥物一罪,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至於吸服危險藥物一罪,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審訊中途認罪這一點,每項刑期扣減一個月,即是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判監11個月,第三項控罪(吸服危險藥物)判監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共判監11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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