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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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0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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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張偉傑(男)(29歲)在本席前面前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稱你於2009年9月20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漢口道38至40號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1.09克氯胺酮的484.21克粉末。 3.根據被告你在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透露,2009年9月20日大約晚上8時48分左右,當時一班警員正在尖沙咀北京道及漢口道附近進行反毒品行動,當時警員發現你在北京道與漢口道交界正向宜昌街方向行走,而當時手持一個黑色手提包緊握在你手上,而且向四周張望,神情緊張。由於警員覺得可疑,所以就在你6公呎之後,直至你去到漢口道與宜昌街交界時,當時你正揚手準備召喚一輛的士,這個時候,兩名警員就將你截停。那時候,你突然逃走,而兩名警員亦從後追捕你。經過一輪追逐,大概50米路程,兩名警員最後在漢口道38至40號地下門外,將你成功制服。其中一名警員就在你身上進行搜查,發現在你手提包內有一個啡色麥當勞商標的紙袋,而在紙袋內就發現有一些思疑危險藥物,並且在你提包內原來有一個黑色電子秤、一個計數機以及二十一個空的可再封透明膠袋,警員於是將你拘捕。警誡之下,你承認自己只是一個毒品帶貨者,打算在當時將氯胺酮帶往尖沙咀東部給予其他人士。 4.根據政府化驗師對於後來在你身上找到的思疑毒品化驗,證實有關思疑毒品是氯胺酮,而份量就與控罪書所述的內容一致。 5.被告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你在香港出生,只得中三教育程度,未婚,與父母同住在馬鞍山。今日代表被告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律師,在求情的時候向法庭提交了三封求情信件,分別由被告自己、被告的姐姐以及被告的父親撰寫的。我在此不打算再詳細覆述信件的內容,簡單而言,被告在案發被捕之後深感後悔,在信件之中對於自己落得如此收場,還要年老的父親替他擔心,感到極度羞愧和難過。你亦在信內承諾在刑滿之後,將來一定會遠離毒品,重投社會,好好孝順和照顧父母。你的父親和姐姐也替你說好話,表示相信你只是一時誤入歧途,誤交損友令你犯錯,希望法庭能夠給你一個機會,盡量輕判。 6.梁律師在求情的時候亦補充,其實你已經在犯事之前考到註冊電工的牌照,不過,由於兩年前因為自己嘗試做生意,但結果失敗收場之下,令到自己破產,並且之後一直找不到工作,但雖然如此,根據信件內所顯示,你仍然可以每月找到3,000元作為父母的家用。父親經已退休,年事已高加上有一些老人病,所以需要照顧,母親雖然有工作,但亦打算在今年退休,而母親亦有一些老人病。 7.在量刑的時候,本席考慮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守城 CAAR 7/2006一案的判刑指引。由於近年來氯胺酮(即俗稱「K仔」)在社會的氾濫程度愈來愈嚴重,特別是在年青人濫藥的風氣下,上訴庭最後就在去年接納了律政司的申請,大幅度將販運危險藥物,特別是涉及氯胺酮的判刑調高,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亦顯示了法庭現在對於任何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特別是氯胺酮)的人士,是一定會嚴厲打擊,不會寬大處理。任何人都應該要明白,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旦失手被擒的話,將會預期法庭會有嚴厲的處置。 8.本席必須指出,在量刑的時候,我已經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涉案毒品的性質、被告的背景以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我亦有考慮到辯方呈堂的求情信。本席是真心希望被告人可以按照他的家人的求情的內容的意願,以及他自己的承諾,趁今次的機會,能夠真的在服刑之後,徹底反省,重新做人,不要辜負父母和家人對他的期望。但上訴庭已經在多宗的判刑內指出,個人的家庭的情形不是在一些嚴重的案件中法庭可以考慮減刑的因素,所以本席雖然對於父母因為沒有被告照顧的情況深表同情,但實際上亦是愛莫能助。 9.綜觀本案所有的情況,唯一能夠可以考慮的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選擇了認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為此,法庭會依一般的做法給予足三分之一的判刑的折扣。 10.根據許守城的案例的判刑指引,當涉及毒品的份量為31.09克氯胺酮的時候,判刑應該為5年,即60個月。由於被告人認罪,獲得1/3的判刑扣減之後,今次本席會判處被告40個月的監禁,即三年零四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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