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賢

Case No.DCCC 127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7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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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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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啓安
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上午11時4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陳彭律師行律師陳怡蓁,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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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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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偉賢(男)(23歲),今早在本席前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於2009年9月21日,在香港九龍長沙灣元州邨元州商場一樓的男廁外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9.53克的氯胺酮的251.24克粉末。

3.本案的案情簡單直接,根據被告在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透露,案發當日下午5時23分左右,一名警員巡經案發的現場,當他行經元州邨元州商場一樓的男廁外的時候遇到被告。當時被告正從該男廁走出來,當時他手持一個透明的膠袋及有一疊報紙。當時警員發現被告人行跡可疑,他一見到警員就轉身跑回公廁內,於是就被警員在公廁外截停搜查。結果警員搜出一個可再封的塑膠袋,報紙裡亦找到一包思疑「K仔」。及後,經證實之後就是今次案中所涉及的氯胺酮毒品。其後,警員以「管有危險藥物罪」向被告拘捕。警誡之下,被告一度否認控罪。根據被告所承認的案情透露,有關的「K仔」(即氯胺酮)的毒品,市值是大約為40,000元。被告亦承認當時他管有此危險藥物是作為販運的用途。

4.被告過往只有一項的定罪紀錄,他曾於2002年因為「傷人罪」,被裁判法院輕判感化12個月。

5.被告只得小五程度,案發前報稱是運輸工人,每月賺取6,000元的收入。被告未婚,但是有一名同居的女友,兩人亦有一名4歲的女兒。

6.根據代表被告的律師透露,被告今次的犯案,是因為要籌措一筆費用2,000元給女兒作為學費。被告失手被補之後,一直被還押,期間被告亦透過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封由他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裡面被告表達了自己的悔意及表示自己是家中的經濟支柱,經過今次事件之後已經反省,希望將來能夠盡責做一個好丈夫及好的爸爸,希望法庭能夠考慮輕判,從輕發落。

7.被告必需知道,販運危險藥物是一非常嚴重的罪行。被告的遭遇雖然得法庭同情,但在嚴重的罪行之中,上訴庭已經表明,一般而言,家庭的情況都不能夠作為一個考慮減刑的情況。近年來,涉案的氯胺酮已成為一個很嚴重的毒品問題,特別青少年濫用的情況日益嚴重,所以去年上訴庭接受了律政司的申請,在許守成CAAR7/2006一案,大幅度將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或「忘我」一類毒品的判刑調高了。

8.根據現時所涉案毒品的份量,即99.53克的氯胺酮來計算,判刑可達六年半之長。被告除了因為今次認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之外,實際上我看不到有任何的求情理由。求情的時候,被告的代表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以往的定罪並不是相類似的犯罪紀錄,這一點本席是同意的。

9.被告現年23歲,雖然屬年青,但是亦不算是極度年青,不能夠因此可以得到任何額外的扣減。另外,也不適宜因為被告的年紀,考慮其他非監禁式的刑罰,否則就會被其他從事這些販運危險藥物的人士利用作為一個藉口再利用一些青年人犯案。

10.總結起來,除了被告因為認罪而可以得到的一般判刑折扣之外,實際上本案是沒有其他任何的減刑理由,所以我只能夠依例在六年半的判刑之中減三分一,調整後,被告今次需要被判監52個月。

  郭啟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