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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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8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8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219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10年1月5日 宣判日期: 2010年1月5日 ---------------------- 判決書 ---------------------- 1.申請人被控以一項爆竊罪,經審判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就定罪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辨認證供不穩妥。申請人要求本席看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第22段,當中提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當他看見申請人的時候,申請人的頭頂只有五至六成的頭髮。申請人要求本席參考他在被捕後的相片,並辯稱從中可見他的頭髮並非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般少。本席看過相片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頭髮的多寡純粹是角度問題。從左下角的相片可見,其實申請人的髮線明顯後移,而且從2009年7月時閉路電視拍攝所得的相片可見,從高處某角度來看,申請人的頭髮的確稀少。申請人繼而辯稱閉路電視拍攝所得的相片時為2009年7月,是案發前數星期的事。但正如本席剛才所說,從被捕後相片可見,申請人的頭頂前方的頭髮的確很稀少。 3.另一方面,申請人同意案情所指自己曾到香港科技大學,但他表示到科技大學的原因並非爆竊,然而這說法不被原審法官接納。 4.因此,本案的關鍵是控方第一證人有否認錯人。原審法官已在其裁決理由清楚解釋何以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認人方面沒有不穩妥。 5.本席參考過控方的書面陳詞後,認為申請人上訴成功的機會很渺茫,所以本席駁回陳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