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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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2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2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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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以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案情指,警員從被告嘅住所睡房中搜出一個紙袋,內有一大袋以及七小袋嘅毒品,而睡房內亦都有大量未用過嘅可再封口空嘅膠袋。被告承認「K仔」係屬於佢嘅,同佢嘅女朋友無關。後來,警員仲喺同一床頭櫃中再搜出一小包毒品。被告喺警誡下,承認紙袋中嘅毒品佢會包裝好分開出售,而另外嗰一小包嘅毒品係佢服用之後剩下嘅。 控罪一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283.62克粉末,內含217.46克氯胺酮。而控罪二係牽涉內含0.14克氯胺酮嘅1.31克粉末。控罪一嘅毒品當時嘅零售價係港幣32,899元,而控罪二嘅毒品當時嘅市價為港幣151元。 被告現年25歲,過往共有三次共六項係刑事紀錄,有一次與毒品有關,最後一次喺2008年9月5號,因為停牌下駕駛而被判處兩個月嘅刑期,緩刑12個月,本案喺係該案嘅緩刑期內干犯嘅。 大律師喺度求情時候表示,被告有吸食「K仔」嘅習慣,每個月花費喺毒品上費用不菲。佢係愚蠢咁為咗搵快錢而干犯本控罪嘅,而家已經深感後悔,希望本席能夠寬大處理。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有關嘅求情,又閱讀咗被告以及佢父親所撰寫嘅求情信。根據許守城嘅量刑指引,販運50至到300克氯胺酮嘅起刑點,係6年至到9年。 就住本案控罪一所牽涉嘅217.46克氯胺酮,本席採納八年半作為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68個月。另外,就第二項嘅管有危險藥物罪,本席以9個月作為起刑點,判刑6個月。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嘅原則,下令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至於被告違反有關嘅緩刑令,本席睇唔到本案存在特別嘅原因唔下令緩刑刑期即時執行,故此下令即時執行KCCC 4852/2008嘅兩個月刑期,與本案嘅刑期分期執行,即係總刑期係70個月。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就控罪(一) 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CACC464/2009 日期: 2010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