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子進 訴 劉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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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83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9年第832宗
主審聆案官:區域法院聆案官李慶年 審訊日期:2010年1月1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10年1月12日
判決書
引言
1.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人身傷害賠償的申索。此申索源自一宗於2006年5月3日發生之事故〔下稱“該事故”〕。當時原告人與被告人在九龍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發生爭執,原告人指稱被告人向他拳打脚踢,對他造成人身傷害。 2.事發時,原告人是一名自僱運輸司機及正在人使用上述道路。 3.被告人是一名的士司機。事發時他將一輛編號KJ2019之的士停泊在上址。 4.原告人與被告人在上址發生爭執。原告人指稱被告人向他拳打脚踢,令他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頭部,胸部和腹部,之後原告人不醒人事,及被送往廣華醫院接受治療。被告人就事故於2007年12月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嚴重傷人罪名成立.案件編號為DCCC 692/2007. 5.原告人在2009年3月27日向被告人提出本申索,並於2009年9月23日獲得非正審判決,而损害赔償則有待評估。 而根據蘇永成(譯音)第五份誓章,是次審期通知書己送達原告人最後所知被告人的地址或慣常地址. 6.本席於2010年1月12日聽取了原告人有關賠償數額的證據並頒下判決。 原告人的案情及證據 7.原告人於2009年10月29日存檔之經编正损害赔償陳述書,合共申索447,719.00元,後來原告人在審訊陳詞將申索總金額修訂為367,719元, 當中細明如下:
8.聆訊後的收入損失80,000元的申索則取消. 受傷情況 9.原告人由救護車送到廣華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後,顯示左邊枕骨有骨折, 頭部內出血,經手術後及留院觀察至06年6月17日出院。 10.原告人稱事故發生後產生的影响包括身體部份功能失調,四肢乏力,認知能力, 語言能力,記憶力及計算能力減退等. 原告人指稱現時還常有頭暈頭痛,睡眠受擾. 11.該事故發生時原告人57歲,審訊時61歲。原告人稱他在事故前每月淨收入约有5000元,但事故後继續送货司機的工作效率因事故而減低, 每月收入減少约1000元.並減低了其在就業市場的競爭力. 醫療證據 12.法庭在2009年8月26日指示,原告人的治療及護理的政府醫院報告,須以各方同意的證據之方式提出,而無須傳召撰寫人出庭作證。 13.原告人提交了下述的治療報告:
14.治療報告記錄了原告人在2006年5月3日到廣華醫院接受治療時的檢查結果。原告人被送院時是在昏迷狀態。經醫生檢驗傷勢後,證實原告人左枕骨有血腫〔 Left occipital hematoma〕,右枕骨, 腹部,前額及左眶骨膜有損傷及瘀傷.腦部素描的結果顯示有相當血腫情況出現。 15.陳醫生的康復報告記錄了原告人在2006年6月2日,14日及17日腦部康復情况.6月2日的檢查顯示原告人認知能力, 語言能力,記憶力及計算能力減退.6月14日的檢查結果則顯示康復明顯至精神狀態测試獲滿分。但原告人仍對事故因由沒有記憶。 16.物理治療報告記錄了原告人在2006年7月19日及2007年1月10日期間到物理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時的檢查結果。原告人當時報稱他有間歇性暈眩及頭痛。縱使檢查顯示原告人認知能力, 語言能力,記憶力及計算能力正常,但原告人仍然投訴有間歇性暈眩及頭痛.而駕駛恢復訓練於最後一次在07年4月11日完成後,己達至最大進展. 證據分析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 17.就申索項目一而言,即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損失, 根據上訴庭Lee Ting Lam一案[1980] HKLR 657,本席認為原告受傷情況,尤其是腦部重創後昏迷, 屬嚴重受傷级別 (serious injury),此項目的賠償為6至8萬(未計通脹,社會經濟等因素). 18.根據相類此個案,該案事主受傷情況接近但未至於本案原告人的嚴重情況,此項目被評為180,000元(參考Chan Wai-leung DCPI 166/2001). 19.另一宗相類此個案,該案事主受傷情況接近及後遺症較多的情況下,此項目被評為350,000元(參考Tse Ngan Heung HCPI 565/1999). 20.本席認為本案事主縱使受傷情況嚴重,但是康復情況顯著,對他日後生活及工作沒有實質影响.再考慮通脹,社會經濟等因素,此項目應評為250,000元. 聆訊前的收入損失 21.原告人稱他在事故前作為自僱送货司機每月淨收入约有5000元,但事故後继續送货员的工作效率因事故而減低, 每月收入減少约1000元.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他受傷前後的收入證明. 22.根據税務局的記錄,原告人在2005/2006財政年度的收入為124,800元,計算汽車折舊後,錄得稅前虧损18,193元.由於他亦在05至06年獲發10個月病假.所以,原告人在2006/2007財政年度稅前虧损擴大至44,032元.導致他的損失應為因沒有收入而引致虧损擴大了25,119元(44,032元減去18,193元). 23.本席採納並批準此項目申索。 失去工作能力的損失 24.如上述,本席認為本案事主縱使受傷情況嚴重,但是康復情況顯著,對他日後生活及工作沒有實質影响.所以不接受工作效率降低說法,若然有的活,也只是年紀增長以致自然衰退的現象.再加上上述Chan Wai-leung 一案,法官將工作效率降低及競爭力減低計算在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一項.综合上述而言,本席不批準此項目申索. 醫療費用 25.原告人由事發至2007年1月期間,支付了的醫療費。經審核單據後,本席批准原告人這項申索共4,641元。 交通支出 26.原告人提交的病假記錄顯示,他由事發至2007年4月,共接受了最少23次診治。原告人每次接受診治都會産生交通支出的。本席接納原告人對交通支出的申索,批准原告人這項申索共2,300元。 滋補食品費用 27.本席亦接納原告人在該事故中受傷,進食補充食品以助復完是合理的。本席評估原告人這項支出的合理數額為3,000元。 總結 28.現總結本席判給原告人的賠償金額如下:
29.利息方面,本席頒令被告人應付之賠償數額將附帶利息。由傳訊令狀日期起,至本裁決日止,息率按年息2%計算,之後以判決利率計算,至完全支付為止。 30.訟費方面,本席亦作出暫准命令,頒令本案的損害賠償評估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除非各方能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此外,原告人受法援期間之本身訟费,则按照法律援助規则評定. 31.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上述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審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