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忠堅
|
DCCC80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0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忠堅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09年12月11日下午4時18分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罪罪成。案發於2008年10月4日,案中被告人駕駛一快艇為一木貨船引路,該木貨船是由控方證人一陳文革駕駛,載有六名內地女子,他們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2.香港水警是於香港水域,即龍鼓洲南面對開0.1海里截停案中的木貨船。被告於案中看見水警出現時,於警告控方證人一後便駕駛他的綠色快艇離去。最終,控方證人一陳文革被控以同樣的控罪,他承認控罪,他並於案中充當控方證人指證被告人。 3.被告人於干犯本案後約一週,即12月10日因另一宗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罪,而被法庭裁定罪成,被判監40個月。 4.被告人是於09年1月23日被判刑判,而案件編號是DCCC1250/08。被告人於該案被判監40個月,於本席面前資料,就著DCCC1250/08,被告最早的獲釋日期是2011年2月28日,距今約有十四個月多。被告除DCCC1250的定罪紀錄外,於香港並冇任何定罪紀錄。但被告於香港無定罪紀錄,這並不構成輕判理由,因被告為內地人士,並非香港居民。 5.被告人現年42歲,只曾接受小三教育,他於中國汕尾任職漁民,被告因DCCC1250一案,現於小欖監獄服刑,被告是因他的兒子不幸於本年7月21日不幸於內地意外去世而精神大受打擊,而須被安排於小欖服刑。法庭對被告人的兒子意外去世是感到同情,但這亦不可視為輕判的理由,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一般而言,若案中並無加重刑責的因素,法庭對本案控罪的犯案者應採納不少於4年監禁的量刑起點。但於本案中,證據顯示被告人參與的偷運人蛇活動涉及使用一根不適合作航海用途的木貨船「粵番禺8613」,該木貨船一,無救火設備;二,無滅火裝置;三,並無適當的航行燈號;四,船身結構差。法庭應因此而提高量刑起點,法庭認為按案情而言,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 6.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中實不存任何輕判理由,法庭留意到被告人現正就DCCC1250服刑,被告人是於09年1月23日被法庭判予40個月監禁,而法庭面前的資炓,被告人最早的獲釋日期是2011年2月28日,距今日十四個月多。於本案,法庭於量刑時須考慮總量刑原則,即考慮於本案對被告人的刑罰當中,多少應與DCCC1250同其執行。我面前資料,被告人的最早獲釋日期既為2011年2月28日,那法庭所能作出的同期執行之判刑亦不可能多於14個月。 7.法庭認為,雖然DCCC1250案發於12月10日,與本案是不同的案件,但畢竟兩案性質相同,相距亦不過七天,被告人的DCCC1250跟本案若一併由同一法官處理,那被告是會得到法庭作出總量刑原則之考慮,而若兩案能一併處理,那法庭於考慮兩案刑罰的總量刑原則時,給予被告人的同期刑罰亦應高於本席現能作出的14個月同期監禁。按此情況,法庭認為於本案法庭應可採納一較低的量刑起點以彌償被告人的兩宗案件不能一併處埋而失去的總量刑考慮。如前述,按案情而言,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即60個月監禁。考慮了前述的特殊情況,法庭是會以4年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如前述,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中亦不存任何輕判理由,就著本案控罪,法庭判被告人判監4年。法命指令,本案的4年監禁當中14個月是與被告人現正服刑的DCCC1250的刑罰同期執行。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