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卓文

Case No.DCCC 90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0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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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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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0年1月4日
出席人士: Ms. Eva CHAN,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AN Wing-fai, Terry,由鄒偉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2] 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ng a fals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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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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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鄧卓文(Somco)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使用及管有虛假文書,所涉及的虛假文書是一張印有被告姓名的假信用卡。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被告拿著這張假信用卡到屯門一間珠寶店購物並成功購買一對金手鈪(價值一萬二千多元)及一隻金戒指(價值一千四百多元)。

2.被告成功購物後離開,但被警員在街上發現形跡可疑,於是將其截停搜查及找到上述的物品,另外在他的錢包裡找到該張假信用卡。被告承認以3,000元向一位叫阿明的人購買這張信用卡。

3.被告現年33歲,中五教育程度,過往有20項刑事紀錄,大部份與不誠實和毒品有關。律師指出這些罪行很多都是被告18歲之前所犯下的。被告過往做過幾份工作,最後當清潔主管,09年時由於公司未能與政府續約,因而失業。在欠債情況下,被告犯下本案。

4.被告寫信向法庭求情,他的朋友、祖父母亦有寫信給法庭為他求情。被告的朋友陳錦成主要指出他透過被告的協助才找到工作。被告在自己的信中表示對自己所做事感到非常後悔,要求法庭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並承諾出獄後會做回一個奉公守法的普通市民。被告祖父母現年94歲,他們在信中指被告是一名孝順和顧家的孫兒;在還押期間,他們兩位老人家亦有去收押所探望他。兩位老人家說相信被告今次是真真正正後悔所做的事,亦承諾出獄後會腳踏實地重新做人,希望法庭給他一次機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5.就判刑方面,辯方律師呈遞了一宗判刑案例,杜壹朗(CACC 464/2006)。上訴庭在該案指出,如果案情顯示屬於一個小型但不精密的運作、涉及一張或幾張假卡,加上沒有證供顯示被告與假卡集團有密切關係的話,一般判刑不應超過3年。首先,在本案而言,本席接納没有證供顯示被告與假卡集團有密切關係,意思指被告並非在集團中擔當一些主導角色。但話說回來,行使或管有假卡的罪行都是屬於嚴重罪行。上訴庭多次在不同案件中表達過意見,指出這類罪行需要考慮潛在性損失,當考慮潛在性損失時,相比實質損失,實質損失會顯得微不足道;而最為重要的考慮就是假卡可帶來的潛在性損失。另外,上訴庭亦指出假卡罪行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免信用卡系統在商業活動中的接受性受到假信用卡行騙有所威脅,亦要確保市民對信用卡系統的信心。

6.考慮過本案案情和求情,就求情方面,除了被告認罪外,本席看不出有何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所有情況,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每項控罪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總共監禁2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