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 訴 尤華

Case No.HCMP 158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58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589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2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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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李同  
   
被告人 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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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9年12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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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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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1986年6月4日,李同先生和尤華女士在國內福州市結婚,兩人孕有一女兒佳儀,其後一家人移居香港。

2.2000年1月,尤女士由法律援助處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以和李先生分居多年為理由申請和李先生離婚(“婚姻訴訟2000年301宗”)。2000年4月26日,家事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並在2001年11月11日頒下絕對離婚令。家事法庭暫委法官葛倩兒同日下令李先生需支付尤女士整筆款額10萬元,另加離婚訴訟的訟費。

3.2002年4月15日,區域法院聆案官將李先生需支付的訟費評定約為20萬元。李先生曾在2003年2月18日申請延展上訴期限,但申請遭駁回。2003年7月李先生開始分期支付訟費給法援處,但在2006年停止支付。

4.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尤女士在2000年6月22日提交的“財產及收入誓章”(“該誓章”)內提及她在中國福州月柳新村20座502單元的物業(“該物業”)。她指該物業是她和李先生的先父李永棨共同佔有權益。尤女士並呈上由發展商「郊區房地產開發公司」在1987年6月4日發出的收條(“收條”)為證,顯示該物業的房價是人民幣35,730.96元,付款人是尤女士及李永棨。

5.但李先生指該物業全屬其父親所有,尤女士不佔任何權益。李先生更指尤女士呈上的收條是偽造的。李先生亦呈上一張由福州房地產(開發)公司售房統一發票(“統一發票”)支持其立場。統一發票顯示和一套商品房有關,金額亦為人民幣35,730.96元,抬頭則只是李永棨。

6.2008年7月10日,李先生在區域法院向尤女士提出索償申請,即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2940號(“該民事訴訟”)。李先生指尤女士在1992年以非法偽造證明文件向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取得該物業的權益。

7.李先生指尤女士觸犯法律,在家事法庭行使非法偽造文件導致家事法庭作出錯誤決定。

8.李先生要求尤女士支付離婚訴訟的全部費用支出及要歸還他已支付的所有訟費。

9.2009年5月12日,李先生在“該民事訴訟”,發出案件管理傳票,亦在2009年6月2日再發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將“該民事訴訟”和“婚姻訴訟2000年301宗”案合併為一案,由民事法庭同時進行審理。

10.就案件管理傳票,區域法院聆案官李慶年在2009年5月29日頒令將該民事訴訟擱置,有待李先生在家事法庭案件2000年第301宗作出適當申請。

11.2009年6月12日李聆案官再作出頒令撤銷李先生要求該民事訴訟和婚姻訴訟2000年301宗合併為一案之傳票申請。

12.李先生不服李聆案官的上述決定,曾先後向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都失敗。

13.李先生仍不服,再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李聆案官的兩項頒令向上訴法庭上訴。

14.向本庭陳述時,李先生表明他提出該民事訴訟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希望能推反家事法庭在婚姻訴訟2000年301宗作出針對他的訟費命令。李先生力稱尤女士在婚姻訴訟2000年301宗案件向法庭呈交偽造文件,故要負責他的全部訟費。

15.李先生針對的訟費令源自婚姻訴訟2000年301宗。假若他認為該命令是尤女士以欺騙手法取得,他理應向家事法庭作出申請,由家事法庭定奪。李先生不應,亦無權另立他案,將事件複雜化及浪費法庭資源。

16.李聆案官行使案件管理之權力,下令擱置該民事訴訟絕對是正確合理之判決。

17.本庭亦需指出,葛倩兒法官作出其整筆款額及訟費命令時,已將案件的背景全部考慮在內。葛法官在其判案書內第7頁指出李先生對尤女士是否擁有該物業的業權並沒有提出任何爭議。

18.事實上李先生曾在2002年1月在國內福州市鼓樓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和尤女士分享該物業的業權。這點顯示李先生同意尤女士確擁有該物業的業權。

19.根據國內法院的多次判決書,尤女士取得該物業的產權證,程序及辦證手續可能不夠完整,但國內法庭都確認了尤女士擁有該物業的業權。李先生指尤女士呈交偽造文件一事對婚姻訴訟2000年301宗案件的判決沒有任何實質的影響。李先生指尤女士不佔該物業任何權益的立場,不但和他在婚姻訴訟2000年301宗案審理時所採納的立場不同,更和國內法庭的判決有衝突。

20.在該問題上,李先生完全沒有可爭拗之處。他提出的該民事訴訟亦沒有可立足之點,更不應會影響婚姻訴訟2000年310宗案所作的訟費判令。

21.本庭駁回李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他支付本申請的訟費,本庭將訟費數額定為2,000元。

(鄧國楨)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