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填標 訴 妹記食堂 (梁六妹經營妹記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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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09年第4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2009年第47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10年1月6日 宣判日期:2010年1月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1月8日 ---------------------- 判 決 理 由 書 ---------------------- 背景 1.上訴人曾受僱於答辯人任職水吧一職。上訴人由2008 年12 月16 日起受僱直到2009 年2 月14 日遭解僱。答辯人僱主並沒有給予任何補償。 2.上訴人遂於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展開訴訟MB471/2009,葉濟美仲裁官裁定上訴人敗訴並於2009 年6 月29 日頒下判詞。 3.上訴人不服判決並上訴至高等法院 (HCME4/2009)。本席在2010 年1 月6 日的聆訊中接納上訴人的上訴。上訴得直的理由如下。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理由 4.根據葉濟美仲裁官在2009 年6 月29 日頒下的判詞,上訴人敗訴的理由如下:
上訴人的錯處 5.由上訴判詞可以知道葉仲裁官是根據答辯人所指上訴人在工作時所犯的錯處作為引用《僱傭條例》第9 條的依據。答辯人所指上訴人的錯處主要有六點:
6.本席認為第 (4) 及 (6) 點是具備爭議點的。就第 (4) 點而言,根據上訴人的解釋,該多士爐本來就有不能彈起麵包的問題,所以他才用鐵器伸入多士爐協助他取出麵包。答辯人並沒有否認多士爐本身是有問題的。本席相信上訴人所指多士爐本來就有問題的解釋,因為若非如此上訴人不會無故伸鐵器入內。故此,是答辯人當時提供了有問題的電器予上訴人,而間接令店鋪停電。本席認為上訴人雖然曾不恰當地把鐵器伸入多士爐內,但答辯人亦應負上一定的責任。就第 (6) 點而言,本席認為答辯人並沒有實質的證據證明水龍頭是上訴人弄壞,而不是自然老化或者被他人弄壞的。 有關即時解僱的法律 7.根據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4th Edition [145.540],就算僱員拒絕服從僱主的合法合理的命令,該不服從須要有足夠的嚴重性才可以引用第9 條(1)(a)(i) :
8.葉仲裁官在第15 段指出 :
9.本席認為既然第 (4) 及第 (6) 點是有可爭議的地方,而且第(1)、(2)、(3)、及 (5) 點又不算太嚴重,根據本席引用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的部份,答辯人並不能引用《僱傭條例》第9 條這條俗稱「極刑」的法例。本席認為上訴人雖然工作表現未能達到僱主的要求,並且曾經數次不遵從僱主的命令,但這些理據並不足以引用《僱傭條例》第9 條(1)(a)(i)。 10.本席接納上訴人的上訴並給予上訴人2,000 元訟費。本席同意葉仲裁官在第12 段中指根據上訴人和答辯人之間的默契,終止合約的通知期為7 日。因此上訴人可得7 日工資,共2,450 元的賠償。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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