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偉弟 訴 耿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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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313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7年第3138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9年10月2日及11月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0年1月18日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對聆案官李慶年於2009年7月29日所作的命令的上訴申請。 2.2009年5月4日,與訟雙方出席聆訊,當日李慶年聆案官頒下一系列關於案件管理的命令,其中一個命令是“聆訊押後至2009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第47法庭就案件管理傳票繼續聆訊”。 3.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缺席聆訊,在當日聆案官李慶年作出下述的命令:-
4.被告人在她的誓章(日期是2009年8月12日)陳述她在該日缺席的理由。她說:-
被告人的誓章附有上海楊思醫院的“出院小結”,該文件的日期是2009年7月29日,它顯示被告人的入院日期是2009年7月26日,而出院日期是2009年7月29日。誓章附有(1)機票副本,旅程是由上海至深圳,日期為2009年7月25日;(2)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被告人的就診記錄,日期為2009年8月1日;(3)上海巿普陀區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發出的出庭通知書(日期為2009年7月5日),通知她作為被害人準時於2009年7月22日上午9時出席第一庭;(4)北京巿君澤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明書(日期為2009年8月6日),證明上海巿普陀區人民法院(2009)普刑初字第373號案審判長袁法官於2009年7月29日上午電話通知該案於2009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進行開庭宣判,要求律師事務所的人士通知受害人耿美芳2009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出席該案的公開宣判,。 5.上述文件證明被告人是以受害人的身份涉及一宗刑事案件,而在7月26日至7月29日她在上海的楊思醫院留醫。她在7月29日出院,但本案的聆訊是在該日的10時30分,而在7月30日她要出席該刑事案件的宣判。她在7月29日的缺席構成沒有遵從李慶年聆案官命令的行為,但她的缺席理由充份,因此本庭擱置李慶年聆案官裁決原告人得直以及有關本案訟費$7,500的命令,但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2009年7月29日聆訊的訟費,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訟費 6.本庭頒下臨時訟費命令:是次被告人申請的訟費,歸於本案的訟費;如在14天內與訟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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