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偉弟 訴 耿美芳

Case No.DCCJ 3138/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313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7年第3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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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仲偉弟  
   
被告人 耿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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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9年10月2日及11月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0年1月18日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對聆案官李慶年於2009年7月29日所作的命令的上訴申請。

2.2009年5月4日,與訟雙方出席聆訊,當日李慶年聆案官頒下一系列關於案件管理的命令,其中一個命令是“聆訊押後至2009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第47法庭就案件管理傳票繼續聆訊”。

3.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缺席聆訊,在當日聆案官李慶年作出下述的命令:-

“基於被告人多次於案件管理會議聆訊中缺席及沒有恰當理由,亦基於原告人申索證據充份,被告人答辯沒有足夠答辯理由,無理瑣碎,濫用司法程序,現判被告人須即時支付原告人合共人民幣366,000元,……

2.  訟費評定為港幣7,500元,由被告人即時支付。”

4.被告人在她的誓章(日期是2009年8月12日)陳述她在該日缺席的理由。她說:-

“…… 申請人在2009年7月29日未能及時來港聆訊。原因是申請人在大陸上海2009年7月22日至7月30日開庭審理一件申請人被故意傷害的事案件 …… 導致申請人承受不了這倆件刑事案件判決,判兇手判一緩一,申請人當時就昏迷救到進醫院,之後轉到上海浦東新區楊思醫院的急診病房,病情好轉了一點把病歷第一時間傳真到香港托人把病歷和一張請假條送到法院 …… 當時去上海申請人已購買好滬港的來回機票,有飛機票為準(2009年7月15日購買,回程日期是7月25日) ……”

被告人的誓章附有上海楊思醫院的“出院小結”,該文件的日期是2009年7月29日,它顯示被告人的入院日期是2009年7月26日,而出院日期是2009年7月29日。誓章附有(1)機票副本,旅程是由上海至深圳,日期為2009年7月25日;(2)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被告人的就診記錄,日期為2009年8月1日;(3)上海巿普陀區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發出的出庭通知書(日期為2009年7月5日),通知她作為被害人準時於2009年7月22日上午9時出席第一庭;(4)北京巿君澤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證明書(日期為2009年8月6日),證明上海巿普陀區人民法院(2009)普刑初字第373號案審判長袁法官於2009年7月29日上午電話通知該案於2009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進行開庭宣判,要求律師事務所的人士通知受害人耿美芳2009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出席該案的公開宣判,。

5.上述文件證明被告人是以受害人的身份涉及一宗刑事案件,而在7月26日至7月29日她在上海的楊思醫院留醫。她在7月29日出院,但本案的聆訊是在該日的10時30分,而在7月30日她要出席該刑事案件的宣判。她在7月29日的缺席構成沒有遵從李慶年聆案官命令的行為,但她的缺席理由充份,因此本庭擱置李慶年聆案官裁決原告人得直以及有關本案訟費$7,500的命令,但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2009年7月29日聆訊的訟費,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訟費

6.本庭頒下臨時訟費命令:是次被告人申請的訟費,歸於本案的訟費;如在14天內與訟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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