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Wai Tak 訴 楊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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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125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8年第125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30日 判案日期:2009年12月30日 判案書 1.申請人李偉得就他於2008年7月9日因工受傷,按《僱員補償條例》向僱主答辯人楊志強追討僱員補償。2009年5月22日,法庭判李先生勝訴,楊先生需要負上法律責任,賠償李先生。本聆訊為評估補償金額。因為本意外,楊先生其實亦曾被控及定罪,違反了《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有關作為僱主但未有替李先生投購有效的勞工保險。今天楊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 2.簡單來說,意外當日約下午1時30分,李先生受僱於楊先生期間,在大埔康樂園一所物業進行工作,期間當李先生運送材料進入該物業時,於該物業入口滑倒在地上。意外中李先生左腳踝受傷,引致疼痛和僵硬。僱員補償委員會評定他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2%,有關評估在2008年12月18日進行,該證明書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李先生接受這評估。 3.根據李先生的證供,他向來都是從事「封喉」工作,自2007年開始斷續替楊先生工作,都是做「封喉」工人。李先生與楊先生理解,李先生作為工人的日薪為港幣450元,平均每月工作二十五天,所以平均月入港幣10,350元。李先生的證供在聆訊中沒有受到任何質疑,而事實上作為僱主,楊先生並沒有就今天的聆訊提交任何反證,所以本席接納李先生所提供的證據。現評估各項補償如下。 4.就條例第10條〔暫時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方面的補償〕,按條例李先生可以獲補償因病假所失收入的五分之四。評估委員會確認李先生的病假由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11月17日,及2008年12月15日。今天的證據亦顯示,於2009年6月8日,李先生獲另一天病假,故合共134天。他應得這項補償金額為港幣10,350元/30 x 134 x 4/5 = 港幣36,984元。 5.就條例第九條〔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方面的補償〕,如上所述,李先生經評估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李先生於意外時30歲,根據條例第7(1)(a)條,這項補償應該為港幣10,350元 x 96 x 2% = 港幣19,872元。 6.就條例第10A條〔醫療費用方面的補償〕,本席接納李先生的證供,包括口頭及書面的證供,指意外導致他所花費醫療開支合共港幣2,410元。 7.換言之,總結三項補償金額的總數為港幣59,266元。 8.李先生的證供確認,於2008年7月28日,曾經收取楊先生港幣3,240元,並都同意該筆款項需要由補償金額中扣除,所以經扣除該款額後,補償淨額為港幣56,026元。 9.本席現頒令:評估補償金額為港幣56,026元,楊先生須支付李先生這款項連利息。由工傷發生日(即2008年7月9日)起直至今天的利息,以半判定利率計算;今天起直至全數清付為止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楊先生須支付李先生本補償申請〔包括今天補償評估聆訊〕所引起的各項訟費。若雙方未能協議,訟費須由法庭評估。
申請人:由候穎承 周明寶 律師事務所律師Mr J FU代表 答辯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