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俊賢 訴 徐憲馳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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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09年9月25日經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述後,就下述傳票作出判決:-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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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28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228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9年9月25日 最後提交書面陳詞日期:2009年10月6日 訟費數額評估判決書日期:2009年10月19日 訟費數額評估判決書 1.本席在2009年9月25日經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述後,就下述傳票作出判決:-
2.本席並判定,前第1(a) 段所述的傳票所涉的訟費,應由原告人付予第一被告人,而前第1(b) 段所述的傳票所涉的訟費,應由原告人付予準第二至四被告人。 3.本席亦表示,本席擬依《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條規則,就上述訟費,作出簡易評估。 4.就前第1(a) 段所述的傳票:-
5.本席經考慮上述文件,評估所涉訟費數額為$65,000。 6.就前第1(b) 段所述的傳票,準第二至四被告人在2009年9 月30日呈交了簡明訟費清單(該文件的副本顯示,已在2009年10 月2日送達原告人),但原告人並無呈交任何書面反對理由。 7.本席經考慮上述文件,評估所涉訟費數額為$64,000。
原告人:由關秉基律師行代表 第一被告人:由柯陳律師事務所代表 準第二至第四被告人:由張雅棣律師行代表 準第五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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