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珮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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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3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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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石珮倫小姐面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1)條。控罪指被告人於2009年2月20日管有十一張虛假信用卡。罪行詳情已經列了在控罪書上,法庭在這裡不再贅述。 2.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在2009年2月20日大約13:17時,警務人員在旺角的帝皇庭宴會廳酒樓截查被告人,及被告人所攜帶的手袋裡,找到兩個以黏貼膠紙密封的膠包,膠包裡有一紙包載有三個密封膠袋裝有控罪所指的十三張(原文照錄)虛假信用卡。在拘捕及警誡之下,及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裡,被告人承認協助一個叫阿強的人運送這些虛假信用卡,報酬1,000元。被告人說她在中港城2樓女廁的廁格裡,取得這些已經包裝好的虛假信用卡,及準備將她們放在帝皇庭宴會廳酒樓的女廁裡,等待其他人來收取。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背景報告 5.本席提取了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今年19歲,是一個工人家庭的唯一子女。她的父親脾氣急躁及性格粗暴,但是在被告人年少的時候已經離棄家庭,以致被告人與她的母親要倚賴綜援度日。在父親的影響之下,及在單親家庭成長的過程之中,被告人的情緒、性格及社交的能力都出現了偏差。被告人曾經接受中學五年級教育,但是她在學校的時候,成績及品行都不理想。雖然輔導她的社工及幾位老師對被告人有正面的影響,但是被告人仍然是無心向學。離開學校之後,被告人曾經從事酒樓侍應的工作,但是因為脾氣差及性格的問題,與上司有磨擦而離職。由2008年開始,被告人在夜總會從事女侍應的工作,認識了一些不良及三合會份子。被告人因為貪心、缺乏判斷力,及受這些人的影響而觸犯本案。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已經上了痛苦的一課,亦認為被告人需要接受一些紀律性的訓練來幫她重上正軌。 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 6.本席亦都提取了被告人的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報告裡道出了被告人的背景,內容與感化主任所撰寫的背景報告相若。報告亦指出,被告人在體質上可以進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受訓,但在考慮過有關情況之後,認為被告人更適合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理由 7.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明白及同意有關報告的內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是因為1,000元的報酬而觸犯本案,她不知道後果會這麽嚴重,現在已經感到非常後悔。大律師提交了由被告人自己、被告人的母親、社工,及被告人多位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裡指出,在還押期間,她的母親、祖母及母校的老師都對她不離不棄,一直支持她。她經過反覆思量之後,決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能夠給她一次機會。母親、社工及老師在信裡都指被告人是一個天真、善良的人,及因缺乏社交的技巧,而被不良份子利用犯案。她們指被告人已經感到非常後悔,及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人。大律師在求情陳詞裡,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到更生中心接受訓練。 判刑 8.使用信用卡已經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亦是社會上一種重要的金融工具。基於信用卡的普遍性,很多不法份子垂涎箇中的利益,而令到虛假信用卡的使用非常及日趨普遍。有案例清楚指出,法庭就這一類罪行要判以阻嚇式的刑罰,以免這一類不法的活動打擊大眾對使用信用卡的信心。 9.被告人今年19歲及沒有刑事紀錄。針對這一類青少年罪犯,法庭在判刑的時候,必須考慮怎樣能夠最有效地輔導這一類犯人,幫助她們改過自新重投社會。其實本案的被告人是非常之幸運,因為她的母親及祖母對她不離不棄。當然,她們都是被告人的親人,愛護被告人是很自然的事,但是令到本席最感動的,就是趙老師竟會對一個學業成績及操行都是差劣的前學生這麽關愛,這個充分表現出趙老師的高尚情操,及對被告人孜孜不倦的專業教誨精神。其實被告人應該是愧對老師、親人及其他對她的關懷的人。無論如何,本席接受被告人不是一個品性壞的年青人,及因為受人利用而犯案。 10.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及考慮到被告人有家庭及其他人包括趙老師的支持及社工的幫助,法庭認為一段時間的住宿訓練,及之後一段時間的監管,對於幫助被告人改過自新是最好的安排,亦是對社會最有裨益的做法。 11.基於被告正如大律師在求情的時候所指出已經被羈留了五個幾月,及法庭在考慮了其他的情況與因素之後,認為進入更生中心訓練對於被告人是最適當的判,因此判處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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