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耀榮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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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7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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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人麥耀榮先生及第二被告人黃浩賢先生共同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罪行詳情指兩位被告人於2009年4月8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香港仔黃竹坑道29號維他大廈1樓,閣樓及地下C座莉碧嘉自助餐廳)後,意圖在該處偷竊。 2.兩位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於2009年4月8日大約04:25時,一名保安人員聽到一聲巨響之後,見到黃竹坑道29號維他大廈地下至1樓C座莉碧嘉自助餐廳(簡稱「該餐廳」)位於1樓的一個玻璃窗被打爛,餐廳裡有人影移動,及有一個人沿餐廳外的水管爬向打爛了的玻璃窗。保安人員於是報警。警察到場後,發覺兩位被告人於該餐廳內。第二被告人的雙手套住膠袋及右手流血,而價值$697.70的硬幣散佈於餐廳地上。 4.於拘捕及警誡之下,第一被告人承認用石打爛玻璃窗進入該餐廳偷竊。第二被告人於拘捕及警誡之下,亦承認爬入該餐廳與第一被告人一齊偷竊,幫助他們朋友還債。第二被告人亦指出他於過程之中弄傷了他的手。於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兩位被告人進一步作出招認。 5.該餐廳的負責人說,他於2009年4月7日大約18:00時離開餐廳的時候,將所有門、窗都鎖好,而餐廳裡的收銀機內有大約700元硬幣。他亦辨認出警務人員於第一被告人身上所搜到的任天堂遊戲機是屬於他的。 刑事紀錄 6.兩位被告人都沒有刑事紀錄。 背景報告 7.判刑之前法庭提取了兩位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根據報告,第一被告人今年19歲,於中國出生,於1999年與母親及弟妹來香港與父親團聚。他於香港就讀中學二年級的時候,他的父親因為肺癌逝世,他沒有完成中學四年級就輟學。第一被告人無心工作,常常轉換職業。但是由2009年2月份開始,他受僱於一間運輸公司當跟車雜工,每日工資300元,每周工作大約三天。第一被告人輟學之後開始不良份子為伍,及曾經接受明愛外展社工的輔導。 8.他與家人很少溝通,而他母親亦不知他有些甚麽朋友和活動。於2009年4月份,第一被告人因為開工不足,以致財政緊絀,當時第二被告人亦面對相同的問題。兩位被告人愚蠢地為賺快錢而觸犯本案。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指出,第一被告人因為這件案備受壓力,因而曾短時間濫用氯胺酮,但現在已經戒除這個壞習慣。第一被告人對觸犯法例已經感到非常後悔。 9.根據報告,第二被告人今年21歲,與他的女朋友、父母和妹妹一齊住。他年幼的時候家中從事捕漁的工作,但是他的父親後來轉職建築、裝修工程的工作,家庭的經濟環境尚算是理想。第二被告人從小就受到家庭良好的照顧,雖然他無心向學,但在他母親的督促下,仍然能夠完成中學的課程。在學校的時候,第二被告人的行為並沒有出現任何的偏差。完成中學課程之後,第二被告人曾經修讀一個設計課程,但是未完成就退學。他曾於「卡拉OK」任職部長大約一年。由2008年7月份開始,他從事架設展覽攤位的臨時工作。第二被告人希望成為專業的設計師,和因為喜歡追求時尚及美感而進行了紋身。他因為受到不良朋輩影響而觸犯本案,現在已經非常後悔。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指出,第二被告人有良好的背景及家庭支持,因此認為第二被告人有很大的可能性能夠改過自新。 勞教所及教導所報告 10.本席提取了第一被告人的勞教所及教導所報告,及第二被告人的勞教所報告。報告裡除了道出兩位被告人的背景之外,亦都認為兩位被告人都適合進入勞教所接受訓練。 求情理由 11.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明白及同意有關的報告。第一被告人於父親逝世之後,雖然只有13歲,但是已經須要負起照顧弟妹的責任。第一被告人的職業是跟車工人,月入大約7,000元。他的個案曾經由社工跟進。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其實本性不壞,但於父親離世後感到不快樂,及之後誤交損友。律師向法庭遞交了社工及第一被告人僱主的求情信。社工指出第一被告人對自己愚昧的行為感到悔意,而僱主指出第一被告人一直行為良好及會繼續僱用他。律師強調,整件案件並非出於預謀,而第一被告人亦於過程之中受了傷,足見他們犯案的手法完全不專業。律師亦指出,第一被告人於被拘捕之後與警方合作及於庭上坦白認罪。律師要求法庭判處第一被告人進入勞教所。 12.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明白及同意有關的報告。大律師強調第二被告人心智不成熟,因為愚蠢而犯案,第二被告人不知道後果會這麽嚴重。第二被告人有一個關懷他的家庭,和他已經知錯及後悔。第二被告人現職製作助理,而他工作表現亦得到僱主的讚賞。大律師提交了第二被告人的舅父、姨母、家庭朋友及僱主的求情信,他們都對第二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和指出他是因為一時貪念和受到朋友的誤導、誘惑而觸犯法例,他們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二被告人。大律師強調,第二被告人就學的時候成績和操行都合乎理想,只是後來誤交損友才變質。大律師說背景報告對第二被告人的評價是正面的,及要求法庭判處第二被告人進入勞教所。 判刑 13.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為這個罪行定下了判刑的指引。本案所涉及的地方是商業處所,根據這個判刑指引,一般的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兩位被告人並沒有刑事紀錄,而他們的年紀亦很輕。他們觸犯了法例,固然要受到懲罰,但是基於他們的背景和年齡,法庭認為怎樣幫助他們改過自新、重投社會是判刑中一項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本席接納兩位被告人求情時候所指出,他們觸犯本案的時候並沒有經過預謀及細心的策劃,而他們犯案的手法亦都毫不專業。兩位被告人被拘捕後與警方通力合作,於法庭上坦白承認控罪,充分表現出他們誠懇的悔意。感化主任於背景報告裡,對兩位被告人,特別是第二被告人,有很正面的評價。 14.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庭認為判刑應著重於幫助兩位被告人改過自新多於懲罰的成份。於考慮了所有的因素之後,本席認為一個短時間但是尖銳和震撼性的住宿訓練,和之後一段時間的輔導,對於兩位被告人的改過是最有幫助,亦都是對社會最有裨益的做法。本席因此判處兩位被告人進入勞教所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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