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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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4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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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葉志强先生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罪情詳情 2.罪情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5月8日在香港,作爲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爲新界長洲新北社街1A號1樓後座)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3,300元。 3.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4.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案中受害人於2009年5月8日,大約20:20時,將住所(即案發地點)的門窗鎖好之後前往購物,回來的時候發覺窗門被拆了,及失去3,300元現金。警務人員經調查之後,從受害人鄰居取得嫌疑人的容貌描述及獲悉其名字是「豬皮」。警務人員於22:05時,憑這些資料拘捕了被告人,於警誡之下,被告人說他以後不會再做出爆竊的行爲,和說他拿到的錢已用了一部分來還給他的債主。被告人亦講出他犯案的經過。警務人員於被告人身上面找到1,250元的現金。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6.被告人今年26歲,於一漁民家庭長大,曾經接受小學教育。他的父母現在仍然是漁民,而他的兄弟姊妹之中,只有被告人繼續幫助父母捕魚。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原本每個月有3,000至4,000元的收入,但是由今年開始,因爲油價上升及魚價下跌,令到被告人每個月的收入只是有大約1,500元。被告人於拖欠別人債項的壓力之下,愚蠢地觸犯本案,現在已經感到非常後悔。 7.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是一人犯案及手法並不專業。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自己、他的妹妹和一名區議員的求情信。被告人於信裡面指出,他自己因爲幫助父母捕魚,而少受教育,於收入减少和欠別人債項的情况之下,觸犯本案。被告人指稱自己已經非常之後悔,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的妹妹和區議員都對被告人有好的評價和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8.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親因爲較早前曾經接受手術,而不能够再做粗重的工作,因此捕魚幹活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倚賴被告人。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及提出HKSAR 訴 Chow Chak Man and Li Tak Yin CACC 447/1998的案例作爲支持,並且指出被告人是符合社會服務令的條件。律師亦指出被告人已經將偷竊了的金錢全數交還受害人。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9.入屋犯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就這個罪行已經定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本案所涉及是住宅處所,根據這些判刑指引,一般的判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被告人於晚上犯案,而於這段時間進入受害人的住所,被告人其實有很大的機會遇上受害人或他的家人,在情况下,被告人很有可能與受害人或他家人對峙而發生嚴重的後果。幸好於本案中,案發的時候,受害人和他的家人並不於住所裡,但無論如何,被告人所觸犯的控罪性質非常之嚴重。本席接受被告人當時是一人犯案,和他犯案的手法並不專業,但是法庭注意到於犯案過程之中,被告人損壞了受害人處所的窗門。法庭認爲於判刑中,法庭亦要考慮這一點。 10.於考慮了所有的情况之後,法庭認爲社會服務令於本案之中並不是一個適當的刑罰,及認爲需要遵從已確立的判刑指引來處理本案,本席因此採納3年監禁作爲本案的判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與警方通力合作及已經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本席給予被告人適當的刑期寬减,判處被告人入獄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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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