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志青 訴 伍時任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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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安裝廣告牌時,燒焊火種下墜,引致下面什物起火,據他說,他正踏着的竹支剛巧斷裂,逼使他跳下,因而跌傷了足踝。第一答辯人是他的僱主,卻說起火是申請人疏忽所致,並責怪他只顧逃生,冒不必要的險跳下高處,更沒有協助撲火。原先第二答辯人認為,申請人對自己受傷一事,須負部份責任,也應分担至少一部份他賠償給火警苦主的數萬元損失。第一答辯人對要賠工傷給申請人,心有不甘。但經本席解釋申請人是因工受傷,他是否有過失與本索償案無關,两位答辯人最後都能接受現實,不再爭議賠償責任。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EC 687/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68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8年第6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IP CHI CHING(葉志青) 申請人
   
  NG SZE YAM (伍時任) 第一答辯人
  NGAI SHING NEON LIGHT LIMITED
(毅成霓虹光管有限公司)
第二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聆訊日期:   2009年11月13日及16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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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安裝廣告牌時,燒焊火種下墜,引致下面什物起火,據他說,他正踏着的竹支剛巧斷裂,逼使他跳下,因而跌傷了足踝。第一答辯人是他的僱主,卻說起火是申請人疏忽所致,並責怪他只顧逃生,冒不必要的險跳下高處,更沒有協助撲火。原先第二答辯人認為,申請人對自己受傷一事,須負部份責任,也應分担至少一部份他賠償給火警苦主的數萬元損失。第一答辯人對要賠工傷給申請人,心有不甘。但經本席解釋申請人是因工受傷,他是否有過失與本索償案無關,两位答辯人最後都能接受現實,不再爭議賠償責任。

2.两位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對賠償法例又不甚了解,但他們正如申請人一樣,都知道受傷員工收入越多,就賠償越多,所以盤問証人、結案陳辭時,都只是專注收入這方面。第一答辯人是從事這行業的判頭多年,對散工的就業狀況,平均收入應有認識。他認為申請人誇大其收入,可惜只顧發洩不滿,沒有嘗試估計他的收入,其實他也無從作出準確估計,因為他不是唯一僱用申請人的判頭,他不隨意胡亂作出估計,可見其誠實之處。兩位答辯人的質疑可歸納為一,就是申請入平均開工的日數,沒有如他自己所說的那麼多。

3.申請人的証供確使人懷疑。沒有任何銀行存款記錄,沒有供強積金,沒有稅務文件或其他任何文件支持,這些不是問題。出糧沒有紀錄,沒有報稅,沒有供强積金,沒把收入存放銀行,在一個做散工糊口的人來說,此等事尋常不過,不值一哂。令人懷疑是他供詞本身,作供時回答題的態度,都缺乏說服力,前後不一致。說漏了嘴時,他不放棄機會採納大律提供給他的答案,以自圓其說,不自覺地給人誇大其收入的印象。

4.申請人長做散工,除第一答辯人外,還有其他僱主,他曾說總數只有三個,但最後又改說記不起究竟有多少個,只說一時問起他,便沒法說出。其實當時是在追問他其他两個僱主的名字,不是問他多少個僱主。他只是利用機會修改先前答案,但又不如實說出大約多少個僱主。他的主要說法是每月平均收入是2萬元。最初在申索書上只說是1萬5千元,既然後來增加至2萬元,他應一定對自己收入作過慎重的思量,曾經替多少個僱主工作過?他們是什麼名字?記不記得起來?作供前此等細節應心中有數,不應推說事出突然。

5.本席認為申請人收入沒有每月2萬元那麼多,所以沒法提出細節支持。值得注意是,要算出每月2萬元,要每月開工超過26天,還要工程接踵而來,做完一個僱主,跟着又一個僱主。這是不大可能的。他自已也承認去澳門開工,是希望工作穩定。這表示在香港就不會天天有工開。從澳門回港後,要等上廿多天,才有工開。還有一點是,申請人從沒有說每年平均收入多少,直至被問及。經過一番思量,他說是17至18萬。

6.除了申請人自己的証供,沒有其他証據可估計其收入。他說出年均約17至18萬,是較可靠的。本案情况下,以年均收入18萬算出賠償額,是唯一可靠的方法。本席因此採納每月收入1.5萬為基數算出賠償額。

7.除這基數外,本席接納代表申請人大律師的計算方法,上訴得值,應得賠償如下:

(一)第9(1A)條: $15,000 x 72 x  (15,000-$6000)/15,000 = $648,000

(二)第10條: $15,000 x 21.93 x 4/5 = $263,160

(三)其他醫療有關雜項: $10,738

(四)扣除已收: $12,750

總數: $909,148

8.本席現頒令如下:(一)第一和第二答辯人共賠償申請人$909,148, 兼付全數利息,以一半判决利率由2007年11月27日起計; (二)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須付申請人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如有異議,須在6 星期內申請更改;(三)申請人本身訟費按法援規則評定。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由鄧王周律師行轉聘Ms. Phillis Loh大律師代表應訊,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由Ms. CHAU YUK MUI代表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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