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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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8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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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何展華先生面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第一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1月28日,在香港九龍觀塘翠屏北邨翠梅樓22樓2210室,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第二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1月29日,在同一地點與同一女童非法性交。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 2.於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原本的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較輕的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事實裁定 3.根據本席於審訊時候所作的事實裁定,案中受害人出生於1996年10月17日,及為一名經常離家出走的問題少女。在2009年初她通過朋友認識被告人。於2009年1月28日,受害人在被告人於觀塘翠屏北邨翠梅樓22樓2210室的家借宿。當晚,被告人愛撫受害人的下體及脫掉受害人的衣服。受害人聲稱發生了性行為,但控方並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一點。翌日早上,被告人同樣地對受害人做出了親暱及愛撫的行為。 刑事記錄 4.被告人於2008年4月份,有一次盜竊的定罪記錄。 感化主任報告 5.根據感化主任報告,被告人今年17歲,曾經接受中四教育。他年幼的時候遭父母拋棄,由養父母收養,撫養成人。養父母因為工作忙碌,因此在被告人年幼的時候,將被告人交由托兒所照顧。被告人在學時成績及操行皆不理想,他更與翠屏北邨的不良份子為伍,及曾經離開養父母在外面居住。 6.他因為觸犯盜竊罪,被判處接受感化,但他在感化期間表現不好,違反感化命令,被法庭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到現在為止,被告人只履行了80小時的社會服務工作。根據感化主任的報告,他的表現很差,及被驗出曾經吸食大麻及安非他明。被告人向感化主任否認觸犯本案及至今仍然毫無悔意,感化主任因此認為被告人並不適宜接受感化。 懲教署報告 7.懲教署的報告,除了道出被告人的背景之外,亦指出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及適合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求情理由 8.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求情的時候道出被告人的背景,內容與感化主任報告所指的相若。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年幼的時候是一個好學生,並提交了被告人讀書時候所得到的獎狀及義工服務的嘉許證書。 9.大律師強調,本案之中的受害人有豐富的性經驗,及被告人是在受害人的允許之下犯案。大律師亦提交了一封被告人家人所簽署的信件,指出他們已經聯絡了五間志願戒毒機構。家人在信中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判處他接受自願戒毒。大律師亦向法庭提出相同的要求。 判刑 10.雖然案中受害人確實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在案發時候已經有多次的性經驗,但這個並不代表被告人就可以不理會受害人年幼無知,對她作出性侵犯。根據本席的事實裁定,被告人是明知道受害人只有十二歲多,但仍然對她作出猥褻侵犯的行為。被告人所觸犯的是嚴重的罪行。 11.被告人雖然年紀輕輕,但已經有刑事紀錄及有吸食多類毒品的經驗,並且已經成為一個癮君子。對於被告人來說,如果他不戒除毒癮,他前面就只有死路一條。本席認為,除了要對被告人就他所觸犯的罪行作出懲罰之外,本席亦要給予被告人一個機會去戒除他的毒癮。 12.本席認為一點令人非常可惜的,就是被告人至今仍然沒有半點的悔意。由被告人過往的行為和他在感化命令及社會服務令之下的表現來判斷,被告人毫無疑問並沒有汲取以往犯案的教訓,仍然視法律於無物。本席認為自願式的戒毒並不適合被告人,及不會收到預期的效果。本席認為強制性戒毒才是幫助被告人的最好方法。 13.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法庭就被告人所觸犯的兩項猥褻侵犯罪,判處被告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本席亦命令被告人現有的社會服務令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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