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燕明 訴 上海理髮及另二人

Case No.HCMP 2472/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47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2472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3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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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趙燕明  
   
第一被告人 上海理髮  
第二被告人 增城同鄉聯誼會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人 聯昇樓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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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判案書日期:   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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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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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9年11月12日,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剔除原告人趙燕明先生針對第二被告人增城同鄉聯誼會有限公司(“增城同鄉會”)的申索,並下令他支付案件的訟費。

2.趙先生曾要求容法官批准他就其所作的命令上訴,但不成功。

3.趙先生不服,現向本庭再申請上訴許可,要求獲准就容法官的命令上訴。

4.增城同鄉會是元朗青山道162至168號聯昇樓5樓B室“該單位”的業主。趙先生曾是該單位的租客,以月租4,000元租用該單位,租期由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4月25日。

5.增城同鄉會以趙先生從2008年11月26日起沒有繳交租金,故在土地審裁處申請2009年第587號(“LDPD 587/2009”)向趙先生追收欠租及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

6.趙先生承認有欠租,但只是由2008年12月26日,而非2008年11月26日起計。趙先生指增城同鄉會在雙方過去訂立的租約期間多收了一個月租金3,500元。趙先生亦指增城同鄉會犯有滋擾性行為,故向增城同鄉會反索償17個月的租金之75%,即44,625元。

7.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當時官階)接納趙先生的部份立場,即增城同鄉會根據舊租約多收了3,500元,因此趙先生只需支付2008年11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之欠租餘額500元及由2008年12月26日起計之欠租每月4,000元。姚法官下令趙先生需交出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姚法官亦撤銷了趙先生之反索償。

8.趙先生不滿姚法官的判決,曾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申請先後遭單一法官及上訴法庭駁回。姚法官的判決亦成為最終判決。

9.2009年7月20日,在執達主任的協助下,增城同鄉會成功收回該單位的管有權,但該單位仍有趙先生遺留的物件。

10.2009年8月24日姚法官發出棄置命令批准趙先生在2009年8月30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從該單位取回其財物,而增城同鄉會在2009年8月30日下午5時後,有權棄置及/或銷毀其餘趙先生仍沒有取回及遺留在該單位的物件。

11.2009年8月30日,趙先生到該單位取回2箱物件,但沒有取回遺留在該單位的全部物件。增城同鄉會委任他人在2009年9月3日清理及銷毀遺留在該單位的物件。

12.2009年9月2日,趙先生入稟區域法院(DCCJ 3934/2009)向(一)上海理髮;(二)增城同鄉會;及(三)聯昇樓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索償。

13.趙先生指住於聯昇樓5樓A室上海理髮的李太自2007年8月尾開始便將向趙先生經營的補習社查詢及/或報名的人趕走,導致他經濟損失,而法團亦沒有調解他和李太的糾紛或核實其損失。

14.趙先生指在LDPD 587/2009案,法庭只判令2008年10月前之租約而並沒有判2008年10月至2009年之租約,因此法庭發出的收樓令不足以令增城同鄉會取回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

15.趙先生更指增城同鄉會一早便打算將該單位租給上海理髮,影響他的權益。

16.趙先生要求法庭發出強制令避免增城同鄉會將他遺留在該單位的物件搬離及放回原位。

17.趙先生指自己對該單位有優先租用權,但會先將樓宇交回給增城同鄉會直至案件完結。如他勝訴,他則會繼續租用該單位。

18.趙先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建基在以下三點:

(一)   土地審裁處在LDPD 587/2009案的判決錯誤,趙先生指增城同鄉會的證人發表虛假陳述誤導法官;

(二)   增城同鄉會在區域法院作出禁制令後,直接或透過代理取去其在該單位的物件;及

(三)   增城同鄉會的代表在法庭表示該單位內並沒有他的財物,導致法庭取消了禁制令後,增城同鄉會再取去其財物。

19.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趙先生和增城同鄉會就雙方租約的爭議已在LDPD 587/2009案中全部解決。

20.姚法官作出的判決亦已是最終之判決,趙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反姚法官的判決。

21.姚法官裁定趙先生需將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出。由於趙先生沒有將該單位的全部物件拿走,增城同鄉會亦有根據正常程序向姚法官取得棄置命令,該棄置命令明確賦予增城同鄉會在2009年8月30日下午5時後將任何仍然遺留在該單位的物件棄置及/或銷毀。

22.增城同鄉會採取的行動都是合法及根據法庭命令進行的。趙先生不能以增城同鄉會取回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有導致他損失而向增城同鄉會興訟。

23.趙先生針對增城同鄉會的索償並沒有任何可爭抝的訴因支持。容法官剔除趙先生針對增城同鄉會的申索是正確合理的決定。

24.趙先生希望提出的上訴全無可爭抝之處。本庭亦不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本庭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趙先生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上訴許可申請。

(鄧國楨)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