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琮穎

Case No.HCMA 1034/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3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3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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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韓琮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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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他被頒令前往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

2.上訴人不服有關的判罰,現上訴裁判官的決定。

3.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於2009年10月11日在尖沙咀港鐵車站遭警員截停。警員在上訴人身上搜獲0.07克的粉末內含氯胺酮,他承認是供自己服用。

4.聆訊首天,裁判官將判刑押後,提取戒毒所報告。

5.戒毒所報告顯示,上訴人在升讀中學後,無心向學,終日與不良份子為伍。為滿足對物質的慾望,上訴人干犯刑法, 他更因此被判處接受感化、社會服務令、前往更生中心及教導所接受訓練等。2006年始,上訴人更瞞著感化官,開始吸服氯胺酮。

6.2009年離開教導所後,上訴人瞬即故態復萌,重拾吸服氯胺酮的惡習。

7.有鑑於上訴人的毒癮,懲教主任建議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

8.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律師,向裁判官表示願意前往戒毒所,裁判官更因此免去上訴人的刑事紀錄。現在上訴人聲稱發覺其他相同的犯案人仕,僅被判處罰款或短暫的監禁,戒毒所的療程為時2至12個月,相對起來他所得到的刑罰明顯過重。

9.其他人仕的刑罰過輕,並不表示上訴人刑期過重。上訴法庭主要考慮的是上訴人被判處的刑罰是否恰當。

10.上訴人年僅19歲,染上毒癮已有3年。無論是從他自己本身的利益又或從社會的整體利益著想,他都應先戒除毒癮。

11.再者,上訴人在他撰寫的上訴理由書中有這樣提及:

“這些戒毒所的日子,我日日想的都是毒品。” 

12.眾所周知,毒癮除生理上,還有心理上的。後者,很多時更是問題的根源。要戒除後者,首先染上毒癮的人仕必須被隔離,避免他們與其他癮君子、毒販接觸從而取得毒品。其次,我們亦應給予戒毒所職員充足時間,教導這些人仕正視毒品的禍害;輔導他們處理心理上的誘惑等。

13.裁判官頒令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是正確及恰當的處理方法。

14.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判刑有什麼不穩妥的地方,上訴人的申請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