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實

Case No.DCCC 84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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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志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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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2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Nicholas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KU Pui Fong, Susan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傷人(Wounding)
[2]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Attempted wounding with intent)
[3]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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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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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本案的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傷人罪,指被告於2009年5月2日,在九龍秀茂坪寶達邨達怡樓919室,非法及惡意傷害梁榮;第三項控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黃穎輝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黃穎輝。

2.第一項控罪的受害人梁榮先生,年紀為60歲。第三項控罪的受害人黃穎輝先生,年紀為26歲。黃是梁的女兒的未婚夫,眾人同住寶達邨達怡樓919室,被告就正正住在樓下一層,即該大廈的819室。

3.自2005年,達怡樓的居民投訴,每晚十一點鐘之後都會有很大的撞擊聲及刮物的聲音出現,被告為此曾作多次投訴。他懷疑是樓上919室的居民造成該等噪音,房署接到投訴,有監察情況,但一直找不出滋擾的來源。2009年5月2日凌晨五時許,被告走上919室,問梁是否他作出噪音。梁否認,並准被告入其屋內視察。梁的女兒在室內醒來,叫被告離開。梁女對被告說,若被告認為他們作出滋擾,被告就應該去報警。被告憤怒起來,和梁女爭執,被告拿出刀來,該刀是一把刀鋒尺多長,尖利的廚房刀。梁女的未婚夫(即黃穎輝)見狀,就衝過來和被告糾纏,梁榮及其女兒也加入糾纏之中,大家混戰起來。被告用手上的刀刺傷了黃穎輝,也弄傷了梁榮,最後該刀子折斷掉在地上,但雙方仍在爭鬥。被告的妻子來到勸阻,最後大家停手,被告留在919室,說他會等警察來拉他。警察來到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

4.梁榮的右頸有一處皮膚裂開,約半吋長〔見相片P3(2)〕,他需要縫上幾針。黃穎輝的右胸腔,上中下都有刀傷,上胸腔及中胸腔的刀傷深至大胸肌(該大胸肌即pectoralis major muscle),下胸肌的刺傷則深至橫隔膜,直到腹腔,導致黃的前肝也受到割傷,腹腔積血。醫生後來需要為黃剖腹,在其腹腔開一道垂直長長的切口作緊急手術。黃的左膝、後頸、左手、左肩亦受到刀傷,需要縫針。黃經過緊急手術後被送入深入治療部,不過到翌日(即09年5月3日),他已不需要靠駁喉呼吸;再過三日,即到了5月6日,他已可以離開深切治療部,被送到普通病房;5月11日,醫生准黃出院。

5.梁榮及黃穎輝的傷勢進展良好,兩人都很快痊癒,控方亦證實兩人沒有受到任何後遺症煩擾,身體功能也未受影響。黃身上留有疤痕,從警方在09年6月15日為他所影的相片可見(見證物相片簿P5)。

6.被告現年36歲。他有一項案底,就是在大約二十五歲的時候,犯上普通毆打,該次他被法庭罰款2,000元。對於此事,被告向臨床心理學家莫女士也有提及,他說該次事件是因他和租客爭執而起,是租客的不對。辯方律師為被告準備了九頁紙的書面求情理由,並附上多項文件,包括被告的親戚及眾多街坊,與及一些議員所撰寫的求情信,都說被告是一個孝順的兒子、樂意幫助人的人。辯方想說被告並不是一個暴力的擁護者,今次事件純是與性格不符,因一時衝動而作出的犯罪行為。辯方律師說,被告長期受到鄰居造成的滋擾困擾,該等噪音影響了被告的睡眠及生活,也困擾了被告年邁多病的母親,與及被告的兒子,事發時,該名兒子為大約五個月大。

7.辯方律師呈上一位余偉德(譯音)醫生所撰寫的精神科報告,說明被告並沒有精神問題,也不是一個慣於使用暴力的人。被告見余醫生時道出今次事件的始末,他說自2005年受到噪音困擾,他向多方投訴都不得要領,房署雖曾讓他搬遷,但因被告沒有金錢搬新屋,所以要等一有裝修及家具的單位才能搬開。被告一直懷疑噪音來源是樓上的919室,他和對方曾多番交涉,更到過919室內視察過至少兩次,過往雙方都沒有發生任何大事件,被告亦沒有威嚇過對方。被告對余醫生說,他受噪音困擾,每晚只可以睡一兩個小時或三四個小時,要在日中再睡數個小時,這情況影響了他的胃口,令他易怒。母親的體重也減輕,兒子亦長不出肉來,被告因此事變得擔心及憤怒。2009年5月2日凌晨,被告又聽到噪音,他就帶刀到樓上,目的只是想嚇嚇對方。919室的戶主梁榮讓他入內查看,被告在屋內和梁的女兒爭執。被告向余醫生說,是黃穎輝衝過來,他才拔刀,後來弄傷對方。

8.本席亦為被告拿取了一份心理學家的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見過被告,說被告沒有心理問題。那位精神科的余醫生也說,被告沒有任何精神問題,他說被告只是易發脾氣。臨床心理學家說,被告是不懂得處理憤怒及衝動的情況。兩位醫生都說,被告表現出懊悔。

9.本席接納被告是長期受到噪音滋擾,身心受到影響,積成憤怒,本席亦接納被告今次帶刀到樓上919室原本只是想嚇嚇對方,不過,他最終也動起粗來。控方說,被告和梁女爭執時,他已拔出刀來;被告向余醫生則說,是黃穎輝衝過來他才亮刀,本席認為此點並不重要。被告雖然帶刀來只是想嚇嚇對方,但他最終都按捺不住,用上該把非常尖利的刀子弄傷對方,當時雙方打得很狠,被告所持刀子也折斷。第一控罪的受害人梁榮受傷不重,但第三控罪的受害人黃穎輝則身中多刀,險些沒命。幸好兩人都痊癒甚快,亦沒有後遺症或功能損失。

10.在文明社會中,爭執的事常有,但雙方不能動輒以暴力解決,更遑論用上武器。被告過往的案底不差,本席亦接納眾人為他所作的求情,說他一向是個好人,並非一個慣常使用暴力的人。但在今次事件中,被告從家中帶備一把尖刀到人屋企生事,雖然他起初只是想嚇嚇對方,但最終都亮出刀來,對兩位傷者造成傷害,尤其對黃穎輝傷害更甚。就是考慮到被告憤怒的因由,本席認為在第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的罪行中,判刑起點也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兩年又四個月。第一項控罪為傷人罪,梁榮所受的傷勢不重,本席也接納辯方律師所說,梁榮所受的後頸傷只是在和被告糾纏期間而被弄傷。對於這一項傷人罪,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6個月。本席亦接納辯方律師所說,兩項罪行都是在同一爭鬥中而成,所以應同期執行。本席下令這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須入獄合共兩年又四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