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永輝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65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5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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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永輝 LAW Wing Fai (第一被告人)
  謝鋼先 TSE Kong Sin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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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11月11日
出席人士: 關文渭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謝經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偉全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傷人(Wo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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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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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原先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罪。今天原是案件的審前覆核,但因為案件發展有所轉變,控辯雙方經過認罪協商後,控方修訂控罪,改控兩人較輕的第19條傷人罪。本席批准有關的修訂。由於兩名被告從本年5月開始已經被還柙,本席認為既然控罪已經改為傷人罪,法庭應盡快處理兩名被告的認罪和判刑的事宜。因此本席刻意安排在今天下午直接處理本案。

2.兩名被告承認經修訂的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

本案案情

3.第一和第二被告認識姓李的受害人。

4.2013年5月28日上午7時許,受害人到慈雲山慈正邨一個單位找一位姓陳的朋友。受害人在進入時,第二被告已經在該單位內。稍後第一被告亦前來該單位。後來四人有所爭執,期間有人用木凳打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跌倒地上。第一被告用一支長狀的物體追打受害人。第二被告亦用拳頭打受害人。他們三人對受害人拳打腳踢,令受害人頭部流血。那用來襲擊受害人的木凳的其中一隻凳腳亦折斷。兇徒在襲擊後離開單位。受害人返回家中。受害人女朋友叫兩名被告到受害人家中。受害人報警,並且向到場的警員指認兩名被告就是襲擊他的人。

5.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襲擊受害人;而第二被告則承認在受害人被襲擊時,他身在單位現場。

6.受害人到醫院驗傷,發現他頭皮和鼻樑有裂傷、肩部擦傷。受害人的頭皮和鼻樑縫了十二針。

求情理由

7.第一被告現年43歲,小六程度,是運輸工人,已婚。辯方大律師呈上書面的求情理由,指出被告和受害人相識。案件並沒有預謀,是單一事件。受害人的傷勢並不嚴重。第一被告在被捕後和警方充分合作。第一被告犯案是一時衝動,第一被告並沒有攜帶武器到達上述單位,只是拾起屋內的東西打受害人。第一被告從5月28日已經還柙至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辯方引用區域法院案件,即特區李志實DCCC 843/2009作為參考。第一被告亦願意賠償受害人$3,000元。

8.第二被告現年34歲,在國內出生,已婚。妻子在內地居住。第二被告並沒有相同的暴力定罪。第二被告並沒有預謀,亦不是主動犯案,他只是次要的角色。第二被告亦願意賠償受害人$3,000元。第二被告從5月28日已經還柙,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9.第一被告有十六項定罪,在2002年因為縱火和其他控罪,而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10年。第二被告有六項定罪,在2008年因為藏毒罪,而被判6個月監禁,緩刑兩年。本席接納辯方所言,這傷人案是因為相識朋友間發生爭執所致,並沒有預謀。犯案者亦沒有攜帶兇器襲擊受害人。但案情指出,受害人是被木棍和長狀物體,再加上犯案者的拳腳所傷,其傷勢在呈堂的相片可見清楚。本席認為其傷勢並不輕,受害人的傷口需要縫十二針。可幸的是受害人並沒有長遠的創傷。基於犯案者的夥同效應,第一和第二被告和另一名人士都要負上相同的刑責。第一被告曾經用一支長狀的物體追打受害人,而第二被告亦有份圍毆受害人。兩名被告都是因應受害人女友的要求,到達受害人家中,然後被警員拘捕。

10.本案並不涉及黑社會元素,而兩名被告亦明智地承認傷人罪。該罪行最高的刑罰是3年。兩名被告應該知道坦白認罪,令他們的刑期有三分一的扣減。雖然兩名被告願意各自支付$3,000元﹝即總共$6,000元﹞給受害人作為賠償,但本席認為基於案情,兩名被告各自支付$1,500元﹝即總共$3,000元﹞給受害人較為合適。控辯雙方並不反對這樣的安排。兩名被告亦承諾賠償款項會在兩星期之內交出。

11.綜觀本案案情和各項求情因素,本席以12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8個月。本席亦因兩名被告願意賠償受害人的動作,足以反映他們的悔意,因而酌情減刑1個月。即是說本席判兩名被告各自入獄7個月。兩名被告各自需要賠償受害人$1,500元,賠償金需要在十四天之內交付。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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