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偉傑

Case No.DCCC 125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5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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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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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12月31日上午9時4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Ng Mee Wah, Mem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律師Mr Ting Koon Hung, Dennis,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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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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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指被告於2009年9月17日販運9.91克粉末,內含8.16克氯胺酮。

2.案情如下:2009年9月17日凌晨時分,警員見被告行跡可疑,就截停被告,在被告的褲袋內找到一袋毒品。警誡下,被告要求警員給予一次機會,他說他是第一次替人帶運氯胺酮,以獲取100元的酬勞。被告其後被帶返警署,在進一步的訊問下,被告說是一位叫阿堅的人給他毒品的,叫他帶到啓言樓,在牛頭角區。阿堅答應給被告100元酬勞,不過被告還未得到該酬勞便給警方拘捕。被告又說自己不是一位癮君子。政府化驗師驗出在被告身上找到的一袋毒品是9.91克的粉末,內含8.16克氯胺酮,市值為1,000元左右。

3.被告在1992年9月12日出生,案發時是十七歲又五日,現在也只是十七歲又三個月。辯方律師替他作出詳盡的求情,並為他遞上多封求情信件,由被告的姨母、女友、社工及牧師寫成。律師主要是想說服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讓他改過自新。律師指出,眾人都說被告性格本來不壞,只是受人影響,走上歧途。辯方律師指,在本案的案情下,被告所犯雖是嚴重,但法庭仍可考慮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4.本席鑒於被告年輕,亦先為他拿取一份教導所報告,以了解他的背景與及教導所是否適合管治他。懲教署的官員為他撰寫了詳盡的教導所報告,說出被告的成長過程。撰寫報告的官員的結論是,被告是需要一段時間的有紀律監管,及日後被人監察,這或可幫他改正過來,教導所是適合他的。

5.控方亦指出許守城案例大法官所說的判刑指引,這點本席亦十分清楚。氯胺酮是近年為人濫用的毒品,特別為年青人濫用。因此上訴庭視販運氯胺酮為嚴重的刑事罪行,在2008年中訂下嚴峻的判刑指引。販運者年青並不是一個特別的求情理由,事實上,很多時販毒的人就是利用年青人去帶毒。根據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販運本案中8.16克純度的氯胺酮的監禁判刑起點應為42個月左右,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若將被告判監起來,本席會考慮28個月的監禁。不過被告以前並無犯罪紀錄,雖然他有兩次犯事,都給警司警誡,分別是盜竊事及傷人事。本席考慮過辯方提出的一切情況,本席亦同意被告的本性其實不算太壞,若經過一段較長時間的紀律訓練及監管,他或可改正過來,重新做人,這比只把被告放在監牢,坐上二十多三十個月監禁更有裨益。事實上,敎導所判刑並不是一個輕省的處置方法,一般來說,教導所會把犯事的年青人訓練大約18個月,雖然法例上說羈留在教導所的時間可短至6個月,長至3年,但一般的情況下,年青的罪犯都會被羈留大約18個月,然後又要接受3年長的監管,若犯事的話,就會被召回教導所。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判處被告入教導所接受懲教訓練,期望他成長及改正過來,是一個更合適的判處方法,因此本席就被告所承認的販毒罪行,判他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