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炫

上訴法庭批淮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CACC29/2010 日期: 2010年7月20日
Case No.DCCC 136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36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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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景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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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0年1月19日
出席人士: Ms. Winsome CHAN,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AM San-yan,林健文林新賢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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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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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陳景炫在本席前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三宗爆竊案涉及的地點均屬同一間火煱店。證供顯示被告過往曾在這間火煱店工作,任職侍應,日期由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離職後被告仍然管有這間火煱店的門匙,分別在09年8月、10月和11月三次以該鎖匙進入火煱店偷取一些食品和飲品(價值並非高昂)。

2.被告現年58歲,於93年離婚, 29歲女兒跟前妻居住。被告的教育程度達中一,08年10月失去火煱店的工作,因而失業,其後靠綜援維生,自己一個人居住。

3.律師指出這次被告坦白承認控罪,表示對自己所做的事感到後悔。被告犯下這次罪行純粹因為没有錢。被告在寫給法庭的求情信中表示對這次自己所做的事感到後悔,亦曾寫信給前老闆,衷心地向他道歉,懇求對方原諒。被告並向法庭承諾他日會做一個能夠挺起胸膛走路的人。

4.被告過往有十八項控罪案底,當中七項與不誠實有關。

5.被告所干犯的罪行涉及的單位屬非住宅,這類罪行是有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的情況下,一般量刑考慮是兩年半。聽過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去作出量刑。每項控罪均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20個月。

6.三項控罪的刑期應如何處理呢?本席援引吳艾山(CACC 197/2008)一案協助作出決定。吳艾山一案:該上訴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原審時被判三年九個月,上訴後減為三年三個月。其中一個重點就是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將21個月加上另一項刑期的做法屬過重,認為應該加19個月。

7.如果套用於本案,依據這方法作出加刑,每項控罪加19個月就會過重,本席不打算這樣做。考慮到本案相比起吳艾山一案而言,被告是多犯一宗入屋犯法罪,原則上來說,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在加刑方面會少於吳艾山一案。

8.考慮過後,本席頒令首項20個月與另一項的10個月再與另一項的10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即是增加了20個月,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上訴法庭批淮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CACC29/2010 日期: 20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