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澤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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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裁判法官考慮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後,判上訴人20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876/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7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7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55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澤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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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10日

裁決日期:2009年12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裁判法官考慮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後,判上訴人20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最初否認控罪,但在審訊開始時,上訴人認罪。

3.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案發當日,早上大約10時12分,有一位臥底警員身處公園時,上訴人趨前問臥底警員是否需要毒品。臥底警員說是,並交了有標記的HK$200給上訴人,當時上訴人交了一包用膠紙包裝的東西給臥底警員,該包東西證實為0.2克混合物內藏0.12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當時警員拘捕了上訴人,並在他身上撿回有標記的HK$200。此外,警方也在上訴人身上撿獲另外的HK$200,後來上訴人向警方承認另外的HK$200也是售賣毒品所得的金錢。

4.上訴人過往有19次刑事定罪記錄,這些定罪大部份都與毒品有關,共計10項管有危險藥物的罪名和1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上訴人因該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曾被判監5年。

5.上訴人現年54歲,他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他倚靠每月領取HK$2,500的綜援金過活。他有一妻子,不久前持單程證來了香港,上訴人無子女。

6.裁判法官指上訴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在於他坦白認罪。裁判法官亦考慮在HKSAR v. Cheng Wai Hung, HCMA 855/2005一案,該案件的被告人承認了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涉及0.08克的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被判監20個月。該案例中裁判法官採取了30個月的刑期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7.裁判法官認為在本案中,他適當地採取了30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給予3份之1的刑期減免,判監20個月。

8.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提及到自己坦白認罪,因為當時律師對他說量刑起點應該是兩年,他投訴這一點,但裁判法官採取2年半作量刑起點。本席向上訴人解釋,當時律師給他的意見,本席是不會參考,只參照本案的事實、上訴人的背景及過往案例,然後衡量裁判法官在本案的刑罰是否違反原則或明顯過重。

9.上訴人的求情理由指他的妻子來港希望早些和她相聚,裁判法官已經考慮過這一點。

10.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判刑理據書,認為這是適當的刑罰,因此,沒有足夠的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判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