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耀東

Case No.HCMA 883/2009
Court
High Court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Date10 Dec 2009
Judge杜麗冰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8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8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4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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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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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裁決日期:  2009年12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香港九龍牛頭角道335號至351A號興達大廈地下外管有危險藥物,即19個小包(連塑膠/紙包裝)共載有3.43克混合劑,含有2.04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上訴人於案發當日約下午4時22分,在上述地點遇到警員截查,並從上訴人的左前褲袋內搜出上述的危險藥物。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搜出的是他自用的危險藥物,並要求給予機會。

2.上訴人第一次在法庭認罪時,上訴人向法庭呈交了一封求情信件,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需要一位律師協助,因此將案件押後至10月5日,期間亦索取感化報告及戒毒所報告。

3.於10月5日,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並要求把案件押後,因為律師需要多一些時間處理上訴人信件內所提及的求情理由,裁判法官把案件再押後14天至10月19日。

4.於10月19日,當值律師表示法庭不需要考慮上訴人於9月21日呈上求情信件內所指的特殊情況。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於求情時指出上訴人管有的有關危險藥物均是自用。當日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過往有8次的定罪紀錄,其中7次與毒品有關。戒毒所報告指上訴人過往已經有2次接受戒毒的紀錄,現在又再犯案,所以不建議上訴人接受戒毒。

5.裁判法官考慮幾個適當的案例,最主要的案例是考慮到HKSAR and Mok Cho-tik [2001] HKC 261的案例,該案的案情與本案十分相似。

6.本案的上訴人在褲袋內被搜出19個膠袋包著海洛英鹽酸鹽,裁判法官考慮到Mok Cho-tik一案,上訴庭認為在此情況下,法庭必需考慮潛在風險的因素,包括需考慮上訴人有沒有工作、有關的藥物存放的地點、其他人會否接觸到、上訴人過往有否販運同類形毒品的定罪紀錄、有關危險藥物的份量及有關案情背景,上述因素全部考慮後,作出一個潛在風險的因素計算。

7.Mok Cho-tik一案中,上訴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18個月,考慮有關潛在風險的因素,加刑12個月,總刑期是30個月,因為上訴人認罪,考慮了所有的求情因素後,獲減至兩年的監禁。

8.在本案中,根據上訴人的情況,裁判法官考慮潛在風險的因素,還考慮到上訴人過去數年都沒有工作,是倚賴綜援。有關的危險藥物分19個膠袋包著,而當時是在上訴人身上找到的,牽涉的份量是淨重量2.04克的海洛英鹽酸鹽。上訴人過往亦有一個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9.最後,裁判法官考慮了所有的求情理由後,採用12個月的量刑起點,鑑於潛在風險的因素,而作出適當的加刑,採納6個月的刑期,所以總刑期為18個月,由於上訴人坦白認罪,獲三分之一的扣減,扣減後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

10.在上訊聆訊時,上訴人所出自辯。

11.上訴人再次嘗試提交一封信件給本席過目,他亦以同樣理由說不方便把求情說話讀出,因為會牽涉其他人。

12.本席提醒上訴人,他在裁判法院已經嘗試這樣做,而裁判法官適當地給上訴人時間尋求律師代表。在裁判法院認罪時已有一位當值律師代表,經該位律師調查後,通知法庭無需要考慮該信件。

13.在今天聆訊時,本席亦提醒上訴人可以申請押後上訴及尋求大律師公會之免費大律師服務,但是上訴人拒絕了。

14.之後,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十分依賴潛在風險的因素,他看了在報章上一宗在學校發生的案件,有青年人在學校販賣毒品,只被判監10個月。他認為現在被判監12個月明顯過重。本席已經向上訴人解釋本案的背境與該案不同,上訴人過往有8次的定罪紀錄,其中7次與毒品有關,亦曾經因一次販賣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

15.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的刑罰明顯過重或不合法律的原則。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