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明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CACC384/2009 日期: 2010年8月31日
Case No.HCCC 186/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8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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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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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09年10月28日下午4時5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Martin 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Adonis Cheu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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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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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本案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指,被告喺街上被警員截查搜身,發現身上有十四包毒品。毒品化驗之下,證實為內含11.6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2.30克晶狀固體。

根據被告嘅過往犯事紀錄,佢有五項嘅刑事紀錄,其中亦都牽涉有管有以及販運危險藥物,而根據個紀錄,販運危險藥物嘅案底係喺2004年被判監禁10個月,而本案係佢最後一項刑事控罪所牽涉嘅案件干犯咗之後棄保潛逃期間干犯嘅。

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現年45歲,與家人同住,太太患精神病,而被告被羈留之後,未有機會見過太太。而本案案情,只係牽涉截停搜查,不涉其他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

本案所涉及嘅係11.60克嘅「冰」毒,根據程國雄(譯音)案嘅量刑指引,販運10至到70克,起刑點係7至10年。

本席以7年作為本案嘅起刑點,由於被告係喺審訊之後先被定罪,不能獲得任何嘅量刑扣減,判刑7年。

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CACC384/2009 日期: 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