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成

Case No.HCMA 466/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6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6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2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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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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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月15日

判決書日期: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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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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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任職香港國際機場的保安員,上訴人則是一名的士司機。

3.2008年6月8日晚上10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機場外負責指揮及管制的士進入機場等候區。由於入閘機出現故障,的士需大排長龍,部份的士司機更因等候時間過長,索性將的士停下,在車內休息及睡覺。

4.稍後,控方第一證人到達上訴人的車旁,看見上訴人睡着,他便拍打車門,着上訴人開車往前駛。上訴人張開眼睛,睡眼惺忪地將椅背拉直,發動的士引擎。此時,的士突往前衝,撞毀車前的一具入閘機,更騎在入閘機的石壆上。上訴人意欲倒車,但遭控方第一證人制止。

5.在事發及其後的任何時間,控方第一證人均沒有聽見上訴人講及撞毀入閘機前他曾昏迷。

6.控方第二證人為到場調查的警員。到達肇事現場後,上訴人向他聲稱「正話我跟住前面車,行行吓避支柱就撞車」。控方第二證人向上訴人詢問有否受傷及需否看醫生,上訴人沒有任何表示。在現場,上訴人亦從沒表示他曾中風昏迷。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不爭議當天他所駕的的士確撞毀入閘機,但是他解釋這次意外是因他當時急性中風昏迷所引起。意外發生後的三天,當上訴人接載乘客時,他發覺未能找續零錢予客人,故前往醫院求醫。經診斷後,醫生證實他患上急性缺血性中風。

8.上訴人亦傳召一名的士司機鍾榮光先生作證。

9.鍾先生謂事發當天,他駕駛的士尾隨上訴人。不久,他看見上訴人的的士撞向一入閘機。有見及此,他隨即下車往前查究。到達上訴人車旁時,他看見上訴人伏在軚盤上昏迷,遂立即前往附近尋找保安員協助。

10.保安員及後到達,他們更拍打上訴人的的士,但上訴人沒有反應。此時,他亦應保安員指示駕車離去。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提出兩大上訴理據,歸納起來如下:

(1) 警方曾向伊利沙伯醫院索取他的醫療報告,報告在2008年7月8日發出。在2009年5月12日的審訊,他曾申請將報告呈堂,但遭法官拒絕。

(2) 裁判官拒納辯方證供是不當的。上訴人重複當天意外發生的原因是他急性中風,意外的發生除了鍾先生所述外,還有就是當保安員抵達,拍打他的的士後,他突然甦醒,慌忙間踏下油門,再一次撞上入閘機。

討論

12.就上訴理由第一點,實際的情況是審訊開始時,上訴人確有提及他已取得醫療報告;但其後可能是上訴人忘記,事件不了了之,醫療報告並沒有呈堂作證。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就此有以下敍述:

“被告人沒有將任何醫生報告呈堂,即使有,本席也不覺得對被告人的案情有關鍵性的幫助。…被告人覆述醫生所說的話,那只是傳聞證供,因此本席不給予比重。”

14.上訴人在2009年10月27日將這份醫療報告存進本法院的上訴登記處。無論如何,本席有機會參閱這份醫療報告。閱後,本席並不認為這醫療報告能協助上訴人推翻原審裁判官的決定。

15.醫療報告內容講及,2008年6月11日上訴人因出現短暫性語言表達困難,前往醫院求診。初步診治後,他被送往醫院內科病房留醫,後被確診患上急性缺血性中風。醫生亦表示此急性缺血性中風是與上訴人潛伏於身體內的一些狀況,如高血壓、高血脂及長期吸煙有關。

16.上訴人在6月11日的中風是他身體伏下隱憂當天爆發的結果。6月11日的爆發,並不表示三天前,即6月8日的意外,亦是因中風所引致的。6月8日上訴人有否中風、昏迷,法庭需考慮各證人就事發當天在庭上所述的證供。

17.控方第一證人及到場調查警員的證供清楚指出上訴人當天沒有中風、昏迷。

18.控方第一證人清楚講出事發前上訴人的士排隊的位置及他到達車旁時的情況;即上訴人的的士前有其他的士,他看到上訴人仰睡在接近平放的司機座位上,後更拉直椅背,發動引擎。

19.拉直椅背,發動引擎,並不會令汽車往前;司機還須轉換排檔,腳踏油門,才可令汽車前行。這些舉動,要求司機作出大量有意識的動作。

20.若如上訴人一方所述,當天他似乎曾兩度撞閘。在第一次碰撞後,上訴人倒在軑盤上,當控方第一證人到達的士旁,拍打車門時,上訴人卻突然甦醒,踏下油門。

21.首先,本席不接受拍打車門,發出噪音,可令昏迷人仕甦醒。其次,本席亦完全看不到一名剛昏迷甦醒的人士,如何可作出這等近乎反射的動作。

22.再者,不容否認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從沒提及當他到達上訴人的的士旁時,的士已撞上入閘機。若上訴人確曾兩度撞閘,控方第一證人絕無理由隻字不提。被告人一方的說法與控方的說法基本上是南轅北轍。

23.不單如此,控方第一證人更講及的士撞毀入閘機後,騎在石壆上,上訴人更意欲將車輛排檔從前進轉換至後退。本席相信任何人腦筋稍慢,也不可能做出這些動作,更惶論剛剛中風後。

24.調查的警員當天曾向上訴人詢問意外經過,有否受傷及需否送院等。上訴人告訴警員他是〝避柱〞而撞車;至於就後二者的查詢,上訴人亦一一拒絕。若上訴人確曾中風昏迷,他理應告訴警員他不清楚或不知道,而不是一個正面的回覆。

25.裁判官有機會仔細聆聽,小心觀察雙方證人所作的證供及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她最後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這些是裁判官獨享的專利。

26.裁判官亦有小心考慮辯方的證供,包括鍾先生的證供。裁判官指出鍾先生既目睹意外經過,又何需在個多月後一次傾談時才知上訴人發生意外,這實屬前後矛盾。裁判官再有鑑於上訴人曾多次與鍾先生討論證供,認定其證供並非中立及可依賴,因而拒予接納,這點並無不妥。

27.在聆聽過當天審訊的過程,考慮過與訟雙方上訴時的陳述後,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審訊中,並沒有犯上任何的錯誤,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謝家樹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