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賢

Case No.DCCC 95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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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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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0年1月19日上午9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倪振邦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思聖先生,由法律援助署派委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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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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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李俊賢今早在本席前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你於2009年6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亞士厘道8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4.15克氯胺酮共39.83克粉末。

2.根據你承認的案情撮要,本案是一宗簡單的截停同搜查案件。案發當晚,一隊警務人員在九龍尖沙咀亞士厘道附近進行掃毒行動。晚上9時33分左右,其中一名警員留意到你在亞士厘道出現,當時形跡可疑,於是該名警員在亞士厘道8號外截停你,並且即場對你搜身。搜查之後,結果警方就在你的牛仔褲右前袋搜出一個煙盒,裡面截有三個懷疑氯胺酮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1),警員於是即時向你拘捕及施行警誡。警誡之下,你承認因為失業,而幫某人去運送氯胺酮,以換取港幣200元酬勞,並且請求給予一次機會。

3.其後在進一步調查的警誡會面之中,你就進一步向警方透露,案發時,你按照一名叫做阿基的男子的指示,運送氯胺酮去到尖沙咀亞士厘道。你較早前住所附近公園同阿基見面,告訴他自己失業,阿基於是叫你幫忙運送氯胺酮,以換取港幣200元酬勞。在被捕之前,你按照阿基指示,正將三個有氯胺的酮膠袋前往亞士厘道,打算放入該處一條後巷。

4.政府化驗所亦都對有關搜獲思疑毒品進行化驗分析,結果證實為控罪書上所指的毒品及份量。

5.你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今年只得21歲,中五程度。畢業之後,根據代表大律師向法庭指出,你曾經從事過不同類型的工作,包括運輸跟車工人、當舖文員以及酒店兼職侍應,直至2009年2月之後失業。代表大律師向法律透露,今次犯案主要是由於你失業多時,令經濟拮据,加上不好意思向家人要求協助,一時糊塗之下,就為了區區200元酬勞,鋌而走險答應替人運毒。

6.你未婚,與家人同住。父親是一名公務員,母親是當舖職員。根據代表大律師說,你過往根本並無毒癮,今次純粹因為在職期間遇到一些背景複雜的人士,才導致你行差踏錯,走上販運危險藥物的不歸之路。

7.今天你的代表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了兩封信件,一封是由你自己撰寫,另一封就由你父母撰寫。你的信中透露今次對自己所犯下的嚴重錯誤感到極之後悔,同時見到父母在自己被扣押期間仍然對自己不離不棄,不辭勞苦去探望自己,感到非常內疚,亦激起你改過自新的決心,承諾法庭以後會努力工作,賺錢養活父母,不會再令他們失望。本席在此衷心希望你能夠言出必行,記住你自己今次所犯的過錯,不要令父母再一次失望。父母給法庭的信除了表示對自己兒子犯法震驚之外,另一方面亦有自責,認為因為他們都忙於工作,疏於管教,令致你被朋友唆擺,因為貪念,做出愚蠢的犯法行為,希望法庭輕判。

8.被告,你要知道販運危險藥物是一項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任何人士如果涉及這些犯罪活動,一旦失手,一定會預期法庭嚴厲處置。你今次所涉及販運的危險藥物為氯胺酮,你必然應該知道這類毒品近年來氾濫於香港社會,特別是毒害年青人,為了遏止這些毒品氾濫情況,上訴庭在2008年已接受了律政司的要求,大幅度將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向上調升。

9.根據上訴庭在許守城 CAAR7/2006 一案的判例,正如你的代表律師亦正確地指出,以你今次所涉及的毒品份量計算,即總重量34.15克氯胺酮,根據新判刑指引,應該要判處5年監禁。今次除了你坦白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被捕之後充分合作等等因素之外,我看不到有其他額外的求情理由,一般而言,認罪人士都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至於家人失去了你經濟上的支持也好,這都不能夠構成任何減刑理由。

10.另一方面,雖然你今年只得20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有一個指引,要求法庭判處你這類青年人時候,盡量先考慮有沒有其他適合的非監禁式刑罰,最後才考慮判監。不過你現時所干犯的控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對於公眾利益的考慮,本席認為是遠遠超越你個人改過自新情況的考慮,所以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法庭今次唯一選擇,同時亦要送出適當訊息,以免毒販再利用青年人去替他們販運毒品。你雖然年青,但無論如何,亦不算極度年青,所以因此亦不能得到任何額外的扣減。總括下來,本席認為除了因為認罪的一般三分一折扣之外,你不會獲額外扣減,最後本席就住今次控罪,會判處你40個月即時監禁。

11.我亦被告知你在被捕之後,已經被羈留了接近半年時間,這半年時間亦會計算在你刑期之內。希望你能夠真的好好地利用在獄中的時間好好反思及重新做人,出獄之後要努力工作,回饋你父母及社會。

  郭啟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