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月華 訴 香港蘇中藥業控股有限公司

Case No.DCEC 923/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2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8年第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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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G YUET WA (吳月華) 申請人
   
  HK SZYY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香港蘇中藥業控股有限公司)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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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聆訊日期:   2009年9月25日, 10月15日及11 月30日

頒下日期:   2010年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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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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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辯人經營保健產品生意,在北角一屈臣氏店設有銷售其產品專櫃,由其僱員女士人負責運作。意外當天女士與毗鄰競爭對手的銷售員發生爭執,被推下幾級樓梯,傷了足踝,現向答辯人追討工傷賠償。

2.答辯人指稱 ‘女士工作期間和人發生爭執、打架,引發肢體沖突,而造成傷害’。因此, 答辯人不認為女士是因工受傷,其所以受傷,是咎由自取,不應獲得賠償。

3.女士是本案唯一証人,本席接納她的供詞為真實。其實調查本案警員的記錄,與她的供詞沒有矛盾,與她爭執的女士也承認推了她一推,使她跌下梯級。屈臣氏店內,有多個經營保健產品的專櫃,全集中在一角落。意外當天,一位客人光顧完女士的專櫃後,行經過女士的專櫃時,女士認為機不可失,派給她同類產品試用裝,向她介紹產品。但女士看不順眼,上前干涉,把試用品搶過來,掉放在客人的手袋裹,呵斥女士只可派試用品,但不能介紹產品。女士認為無理,沒有理會,更從客人手袋拾回試用品,繼續與客人同行,邊行邊介紹產品,一直送客人出屈臣氏店外,才折返回到自己的專櫃。途中她見到女士時站在收銀處,便上前用手輕拍其肩,質問她剛才不當的行為。女士跟着的反應,卻出人意表,她一直推着女士,使她後退至梯級邊緣,後更失足跌下梯級,手部撞碎一玻璃櫃而遭割傷,更跌傷了足踝。足踝傷勢嚴重,被評為2%永久傷殘。

4.當時雙方根本沒有打架,女士事後向警方表示非常後悔,此次意外是她無心之失。女士也原諒了她,沒有堅持檢控她。輕拍女士的肩膊,只是要引起她的注意,不算向她挑釁。女士反應不是輕拍肩膊引起,只是她借題發揮,發洩對女士早前搶客的行動不滿。女士欲與女士對質,只希望她以後不要再干擾她的推銷工作,是最自然正常不過。引致女士的過激反應,非她所料,也出於一般人所料。因此本席判定女士是因工受傷,答辯人須依例賠償。

5.答辯人就賠償額的唯一爭議是她的每月收入。女士是答辯人芸芸眾銷售員的表表者,可說收入冠同儕。以意外時之前12個月計算,每月平均收入是$15,723.04,這是沒有爭議。但答辯人指意外後,金融海嘯使產品銷情一落千丈,佣金收入不會再有這麼多。本席因此押後聆訊,讓答辯人搜集有關文件証據,但其後所提供的証據,卻未能支持其說法。况且正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出,有關絛例規定應以意外時的收入為準,所以賠償額應以$15,723.04計算。

6.本席裁定答辯人須付以下賠償和利息:

(一)僱員賠償條例第9條(永久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賠償):

$22641(15,723.04 x 72 x 2%)

(二)僱員賠償條例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

$112,367(15,723.04 ¸ 30 x 4/5 x [263+5])

(三)僱員賠償條例第10A條(醫療費)

$6,149

(四)僱員賠償條例第161(3)條(出席判傷損失了共一天收入)

$233(7000 /30)

總賠償額:$141,390

(五)利息以判決利率由2008年8月4日起計算

本席就此頒下臨時訟費命令:答辯人須付申請人訟費,包括聘請大律師費用。申請更改此訟費命令,必須在6星期內提出,若無提出申請更改,此命令當在限期屆滿日,轉為正式命令。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楊潤康律師行轉聘  Mr. Jerome LIU大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由Mr. Gao Yuan 代表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