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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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7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414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11月26日 裁決日期: 2009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2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已裁定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舞蹈教師。控方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日中午,帶著5-6名女學生到屯門咖啡灣燒烤。控方第一證人與兩名學生坐進上訴人的的士,兩名學生坐的士後座,控方第一證人坐前座乘客位,的士從屯門市廣場開往咖啡灣。行車途中,控方第一證人見上訴人取出一張紙巾,把紙巾打開,鋪在兩人之間的一個手提包上。跟著,控方第一證人說她見到司機舉起隻右手,在他的下體郁動。控方第一證人說她見到少許肉色部份,相信係上訴人的陽具,而上訴人隻手惦住下體繼續郁,上下郁動。控方第一證人未到目的地就說要落車。控方第一證人落車後,把司機的車牌和姓名輸入手機,在6天後,控方第一證人前去報案。控方第一證人在被盤問為何要等6天後才報警,她解釋因她不知道報警的“途徑”(見上訴宗卷第57頁R行)。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她給警方的第一份口供只是說她“懷疑”她見到的是上訴人的陰莖。控方第一證人亦同意她沒有直接望上訴人下體,只是透過右邊眼角望4、5次,每次2至3秒時間(見上訴宗卷第59頁F至L行)。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從事職業的士司機有10多年,他否認曾暴露下體或上下地套動下體。上訴人解釋他患上前列腺病,這種病會令他出現尿頻,因此他開工時要帶備膠袋來應急。當他有尿意時,他會把膠袋放入褲內把小便排泄在膠袋內,完事後就把膠袋取出,見到有垃圾筒的地方才扔棄。他亦患有濕疹,平時會感覺非常痕癢,要用手來搔癢。在案發當日,他在的士站排候很久,到差不多輪到他接載乘客的時候出現尿意,他迫於用膠袋來排尿。當乘客上車的時候,袋內的尿液泄出,下身患濕疹的部份受到尿液剌激,令他極不舒服,迫於無奈,他把右手伸入褲內搔癢。上訴人指他當時穿著橡筋褲頭的長褲,因此沒有拉下褲錬,只用姆指來撐起褲頭和橫跨肚部那一截的安全帶,把其餘四隻手指放入褲內來搔自己的陰囊和大腿內側。上訴人承認未到達目的地前,乘客突然指示要落車,原因不明。 4.辯方亦傳召了兩名醫生作供,證明上訴人患有前列腺肥大症。其中一位醫生亦指上訴人的病情會痕癢。 裁判法官的裁決 5.裁判法官分析證供前,提醒自己上訴人是完全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跟著,裁判法官考慮控方第一證人不認識上訴人,她沒有任何動機要誣告上訴人。裁判法官認為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戴著一副大太陽眼鏡,但因光線充足,控方第一證人亦是一名成年人,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可清楚在近距離見到上訴人的陽具。裁判法官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關於她的口供及在庭上證供的差別。最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6.裁判法官接納上訴人案發時患有前列腺肥大症及濕疹,但裁判法官指這不能排除他以此來砌詞狡辯的可能(見上訴宗卷第22頁第1行)。裁判法官質疑上訴人為何有尿意時不離開現場的的士站,又質疑上訴人指稱他沒有需要配戴安全帶,所以很容易把膠袋放進褲內排尿。上訴人說在法律上,在的士站內是不用配戴安全帶,但裁判法官認為這樣是違例的。裁判法官亦不接納上訴人當時是用姆指來頂開褲頭和縛在腰間打橫的安全帶,裁判法官認為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裁判法官亦質問為何當時車廂內沒有尿味?及為何上訴人不隔著外褲去搔癢?因此裁判法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上訴 7.代表上訴人的余大律師作出數項上訴理由。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指主審裁判官在沒有足夠的事實基礎支持下,錯誤地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可以被依賴。余大律師陳詞指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因此裁判法官應很小心地考慮及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描述她是沒有直接看上訴人的動作,是從眼角望向上訴人的下體4至5次,每次兩至三秒,她當時還戴了一副大框太陽眼鏡。控方第一證人事後沒有立刻作任何投訴,直至到6天後,她才向警方第一次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是她不知道向警方投訴的“途徑”(見上訴宗卷第57頁R行),但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成年的舞蹈教師,她沒有理由不知道向警方報案的途徑。 8.值得關注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向警方作第一份口供時,她的用詞是她“懷疑”她是見到上訴人的陰莖,但是在法庭審訊上,她是十分肯定她是見到上訴人的陰莖。控方第一證人解釋她當時在第一份口供時所說的用詞,是因她作口供時害怕而未能準確描述(見上訴宗卷第65頁G至M行)。 9.本席同意余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這解釋是不合理的,因控方第一證人是6天後才向警方報案。因此她是有6日時間諗清楚究竟她是看到甚麼,而清楚地表達出當時的情況。 10.本席認為控方全部的證供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裁判法官要很小心地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如有任何的疑點,疑點利益應歸於上訴人。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是不合理,帶起疑點為何控方第一證人要等候6天後才報案?是否因她自己不太肯定當時她所見到的是否上訴人的私處。本席翻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謄本,認為她的證供存有疑點,而這疑點利益是應該歸於上訴人。 11.再者,余大律師亦陳詞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是全程不斷地做手淫;控方第一證人亦告訴法庭,的士在路途中需要在交通燈停數次,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怎可以一方面手淫、一方面開車。另外,值得提及的是控方第一證人亦透露她從沒有提“手淫”這兩個字,起初是她解釋上訴人的動作之後,警方人員提議這是手淫。在法庭上,裁判法官問控方第一證人這是不是似手淫,她才回答是。 12.這可反映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可靠性是存有疑點,因在某程度上,她的證供可能被外界的提議所影響。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存在疑點,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
答辯人: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周卓如律師行轉聘余振邦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