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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6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4068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判案日期: 2010年2月10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吳先生和其前妻柯女士在2009年4月1日以雙方分居一年並同意離婚,獲得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法庭亦應雙方的意願就15歲女兒的管養權作出安排。 2.法庭要解決的只是柯女士的經濟附屬濟助申請。 3.2009年10月23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作出以下頒令:
4.吳先生不滿陳法官的判令,曾向陳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不成功。 5.吳先生仍不服,現再向本庭作出書面申請,希望能獲准就陳法官的判令,上訴至上訴法庭。吳先生的申請有短暫延誤,他指誤會了14天的上訴期為14個工作天。 原審法官的裁決 6.陳法官裁決的基礎是家庭資產有8,440,251元, 而吳先生每月有穩定的生意及租金收入,共約46,000元。陳法官亦裁定家庭總資產中,大部份是物業,吳先生可套現的資產,包括現金和股票,合共只有約35萬元,而柯女士則全無現金資產,更因要協助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女兒照顧她的孩子,不能工作,故沒有收入。 7.雖然吳先生及柯女士各自聲稱每月支出分別達47,000元及18,000元,但陳法官認為考慮到整體經濟狀況,他們的支出有必要下調,而長遠而言,柯女士應重投職場謀生。 8.陳法官指出在婚姻期間,柯女士行為不佳,經常離港耍樂、撤夜不歸,不但沒有悉心照顧家庭和女兒,更導致債台高築,分別欠下銀行債務近50萬元及親友10多萬元。陳法官認為柯女士的行為應被納入為考慮因素。 9.但陳法官否定吳先生的立場指要從家庭資產中先撥備250萬元作為女兒的教育開支。陳法官指出教育開支並非必需而數額亦無需這麼大。陳法官指出吳先生一直都是負責女兒教育開支,亦有固定收入及資產可作貸款的憑證,而柯女士則沒有工作,亦只能從事低收入工作。陳法官認為女兒的教育開支應被視為吳先生的經濟負擔之一。 10.最後陳法官認為柯女士應有其居所及吳先生要支付給她70萬元整筆付款,包括首期20萬元,令柯女士有能力先償還部份債項,而餘額則以每月8,000元分期支付,令柯女士能應付生活所需。 上訴理由 11.吳先生主要不滿陳法官沒有從家庭資產中作出撥備,作為女兒教育經費。 12.吳先生強調雙方的共同意願是女兒將來能出國留學。吳先生指每月支付給柯女士8,000元後,他每月超支9,100元,無法預留款項供女兒留學。 13.吳先生認為陳法官的裁決並沒有將女兒的福祉放在首位,更和她否決其上訴許可申請時所指吳先生獲家庭資產65% ,柯女士獲35%,而30% 差額是反映女兒教育需要之立場不同。 14.吳先生重申柯女士在婚姻期間之揮霍行為是導致家庭財困的主因。但陳法官沒有要柯女士將先前花掉的金錢回繳,亦沒有向其前度婚姻所生女兒收取租金,最終導致一項不公平的裁決。 討論 15.吳先生的申請有短暫延誤,但他有合理解釋,故有關延誤不具決定性影響。 16.本庭須指出婚姻失敗,後果之一是各方經濟可能受損,不一定能維持婚姻期間之水平。 17.法庭當然必須將家庭子女的福祉放在首位,但這不表示女兒必須出國留學才能符合要求。 18.不論雙方意願如何,假若經濟能力不能負擔時,就可能要放棄女兒出國留學的念頭。不能為了女兒出國留學,就要柯女士在港無處容身,挨饑抵餓。 19.柯女士在婚姻期間之不當行為,法庭不會同情,但亦不表示在婚姻破裂後,法庭要對她作出懲罸,令她陷入經濟絕境,不能過活。 20.柯女士沒有職業,沒有入息,更欠下巨額債項,須要清還。 21.經分配後,吳先生仍擁有約600萬元的資產,包括現金及股票約35萬元。雖然其餘資產不容易套現,但誠如陳法官正確指出該些資產有需要時可以作為貸款憑證,而長遠而言,吳先生亦有數額可觀的保障基金及強積金作為後盾。更甚者吳先生每月有約46,000元之收入。該收入在正常情況,應足夠令吳先生支付8,000元給柯女士後,仍能維持自己和女兒之生活,包括支付女兒之合理教育支出。 22.當然如吳先生以後經濟情況有改善,他盡可考慮供女兒出國留學,但法庭不能因女兒要出國留學,而作出令柯女士陷入經濟絕境之判令。 23.考慮到柯女士所欠之債項,她極有可能要將G座物業的權益抵押,而吳先生每月支付的8,000元,亦只能勉強應付她的基本開支。 24.吳先生要柯女士將先前花掉的金錢回繳之立場是不切實際的。他要求柯女士向其前度婚姻所生女兒收取租金,以法庭所知事實而言,亦非合理之取態。 25.本庭認為不論從甚麼角度考慮事件,陳法官作出的決定都不能視為對吳先生不公平,亦和保障女兒福祉的原則沒有抵觸。以整體情況而言,陳法官的頒令是合理和公平的。 26.本庭認為吳先生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可爭抝之處。 27.本庭不批准吳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同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下令吳先生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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