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家傑
|
HCMA951/2009及HCMA5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51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5702號)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3891號) ------------------------------
------------------------- (一併審理)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0年2月10日 裁決日期:2010年2月10日 判案書 1.雖然上訴人就著兩件案件的刑期進行上訴,事實上他共承認了三宗案件,共牽涉三項控罪 :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和一項盜竊罪,分別被判監禁8、10 及6 個月,分期執行,共被判入獄24 個月。現在他就著其中首尾兩宗案件的判刑提出上訴。 2.三宗案件分別在2009 年5 月、6 月和11 月干犯,而第2 和第3 宗案件均在擔保期間干犯。首宗案件涉上訴人在一賓館的房間,管有8 小包共重1.79 克晶狀固體內含1.63 克甲基安非他命,次宗案件涉上訴人被警員截查,發現錢包內有3 張虛假信用咭。最後一案涉上訴人從繼父的睡房偷走其腕錶以400 元典當。 3.上訴人指有關刑期應同期執行。 4.答辯人回應指,三宗案件無論性質或案發時間地點等均完全不相關連,而其中兩案均在擔保期間干犯。裁判官在下令三項刑期分期執行時已考慮了量刑整體性之原則,刑期絕非過重,裁判官没有犯原則性錯誤。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5.裁判官正確指出:
6.本席認為,個別刑期適當,並非明顯過重,裁判官已考慮了量刑整體性之原則,下令所有刑期分期執行亦没犯原則性錯誤。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民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95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