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家傑

Case No.HCMA 951/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Feb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51/2009及HCMA5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51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5702號)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3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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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侯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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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審理)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0年2月10日

裁決日期:2010年2月10日

1.雖然上訴人就著兩件案件的刑期進行上訴,事實上他共承認了三宗案件,共牽涉三項控罪 :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和一項盜竊罪,分別被判監禁8、10 及6 個月,分期執行,共被判入獄24 個月。現在他就著其中首尾兩宗案件的判刑提出上訴。

2.三宗案件分別在2009 年5 月、6 月和11 月干犯,而第2 和第3 宗案件均在擔保期間干犯。首宗案件涉上訴人在一賓館的房間,管有8 小包共重1.79 克晶狀固體內含1.63 克甲基安非他命,次宗案件涉上訴人被警員截查,發現錢包內有3 張虛假信用咭。最後一案涉上訴人從繼父的睡房偷走其腕錶以400 元典當。

3.上訴人指有關刑期應同期執行。

4.答辯人回應指,三宗案件無論性質或案發時間地點等均完全不相關連,而其中兩案均在擔保期間干犯。裁判官在下令三項刑期分期執行時已考慮了量刑整體性之原則,刑期絕非過重,裁判官没有犯原則性錯誤。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5.裁判官正確指出:

「9.  上訴人不斷在保釋期間犯罪,為收阻嚇之效,有關的量刑,應分期執行。」

6.本席認為,個別刑期適當,並非明顯過重,裁判官已考慮了量刑整體性之原則,下令所有刑期分期執行亦没犯原則性錯誤。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民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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