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樂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87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7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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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家樂 (第一被告人)
  謝紹麟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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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0年1月18日上午11時45分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羅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CHAN Siu M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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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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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被告人在審訊未開始前已經承認控罪。本席在判處時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兩名被告人的背景和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

2.案情是簡單的,09年4月28日下午約4時,四位年長婦女在長洲一棟住宅樓宇的地下室內打麻雀,當時屋宇大門打開,事主坐在近門口的位置,她的手袋放在身邊的一張椅子上,手袋內有控罪所列的財物。第一被告人踏進屋內,取走了事主的袋,逃出屋外,登上一部由第二被告人騎著的單車離開了,事主追出來,但不久便失去了二人的蹤影,於是報警求助。

3.4時58分,第二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第二被告人承認,他是在第一被告人取走手袋後,以單車載第一被告人離開的人,之後二人一起花了袋中部分金錢,然後每人分了100元。

4.6時23分,第一被告人被截停,經查問後被拘捕。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他是進入屋內取走事主的袋的人,之後乘第一被告人騎的單車離開,他們從袋內取了500元,然後將袋子棄掉,他們用了部分的金錢吃東西和到遊戲機中心玩,然後分得75元。

5.第一被告人現年21歲,中四程度,曾任職廚房工人,現任職清潔工人,月薪約8,000元。他未婚,和家人同住。第一被告人並非是初犯的,2001年,當時他13歲,已經因為襲擊他人等罪名被判接受感化;07年6月因為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緩刑;07年9月因為店舖盜竊罪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08年6月因管有危險藥物和抗拒警務人員罪,再次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他承認有服用氯胺酮的習慣。

6.第二被告人年紀22歲,中二程度,曾任職裝修工人,案發時無業,他也並非是初犯的,05年10月因為襲擊他人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而被判感化;09年10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和第I部分所列的毒藥,被判監禁兩個月,現在已服刑期滿。辯方指出,被告人的父親常因犯事被罰,所以難以照顧家庭,第二被告人成為家中的主要經濟支柱,他的母親患有情緒病。辯方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有充分的悔意。

7.雖然,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兩名被告人之犯案是有所預謀或籌劃的,不過,二人也並非如張道明(CACC 406/05)所述的機會主義者。從相片可見,干犯本案也非只是順手牽羊,隨手取去放在事主身邊的財物那樣的事,而是存心走進一個住宅單位而盜竊的。當時是大白天,在家中沒有關上大門,四人打麻雀,在長洲島上應該是理所當然,不需顧慮的。我們時常擔心爆竊案件會因被撞破而引致更嚴重事件,在本案幸而沒有出現,但是不能忽視,我們在家中應該享有很高程度的安全和安全感,被告人的行徑破壞了上述。事主沒有反抗,可能基於很多的可能的因素,例如被告人行動敏捷。以本案來說,事主都是年長女士也是原因。事主不是沒有反應,而是有追逐被告人的,不過明顯力不從心。被告人選擇向老人家下手,是可惡的,不過,本席也顧及了他們並沒有使用武力。二人共同犯案,也是令案件更為嚴重的因素。

8.本席亦都同意辯方大律師的說法,不少情節嚴重很多的案件,法庭在判處時也是採用量刑指引中的一般量刑起點,本案情節不算太差,而且量刑指引也並非是鐵板一塊。

9.代表第二被告人的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判處第二被告人社會服務令,雖然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而且之前從沒有干犯和盜竊有關的罪行,但是上訴庭在HKSAR v. Po Yan Chuen(CACC 232/01)和特別行政區 尹家傑(CACC 298/05年)已明確指出,以入屋犯案罪來說,除非案件存在特別情況,否則不應判處社會服務令。參考了兩宗案例,也顧及第二被告人並非初犯,本席認為不用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10.平衡了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必須判處兩名被告人監禁,以一個兩年九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合適的。以第一被告人來說,本席認為沒有甚麼足可減刑的因素,因此判處第一被告人監禁兩年九個月。第二被告人在開審前承認控罪,應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足可減刑的因素,因此判處第二被告人監禁22個月。

  黃崇厚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