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振昇

Case No.DCCC 95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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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樊振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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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0年1月28日
出席人士: Ms. Eva CHAN,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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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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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樊振昇(沒有律師代表)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控罪指控樊振昇在2009年7月21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份(即位於新界沙田瀝源街7號沙田娛樂城1樓A室沙田教會),在該處偷竊一把石屎槍及兩把電鑽。

3.涉及的單位是一間教會,案發時上址正進行裝修。裝修工人以一些木板把教會單位圍著,每日完工之後會將工具放入一個木箱並用掛鎖把木箱鎖上。案發當日(翌日),裝修工人返回單位時發現木箱被人撬開,而在單位後門附近的一塊木板被人弄破,再發現兩把電鑽、一把石屎槍不見了,於是報警。即日稍後在現場教會附近的樓梯處找到一把石屎槍。大約過了十天之後,被告在街上被巡警截停並在其攜帶的膠袋裡找到其中一把失竊的電鑽。警誡下,被告承認爆竊這間教會。被告說他先將木板上的螺絲弄鬆,然後拿開木板進入單位及偷了控罪書所指的物品,但離開時發覺物品太重,於是把其中一把石屎槍丟棄在樓梯間,走到樓下時發覺無需要兩把電鑽,所以把其中一把電鑽掉入垃圾桶,只把另外一把帶回家使用。被告向警方表示在警方截停他時,他正打算將手中的電鑽丟掉。

4.被告現年23歲,過往有七項刑事紀錄,其中三項與盜竊有關,而其中一項是入屋犯法罪。被告向法庭表示不懂表達,因此沒有任何求情說話向法庭表述,只呈上他姐姐和教會的求情信。姐姐在信中指出他們父母早年離異,幾位兄弟姊妹跟隨媽媽生活,一直由媽媽照顧,但媽媽因為生活過勞而患上多種疾病及同時患有精神病,而其中一位姐姐也患有精神病。姐姐指出被告基本上是一位乖兒子,並非一個壞人,也沒有黑社會背景。教會的信指出該教會會定時探望一些被收柙的人,向他們提供更生服務和宣揚耶穌基督福音;他們有機會接觸本案的被告,並且成功聯絡其生父前來探望他。信中也指出被告在父親鼓勵之下已重新振作,除了決心改過外,亦立志計劃在刑滿出獄之後跟隨父親學習駕駛船隻,考取船牌,重新培訓自己,希望有新的未來。

5.就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的。涉及非住宅單位,在沒有任何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存在的情況下,一般判刑考慮是兩年半。本案涉及一間教會,本席視之為非住宅單位。綜觀被告的刑事紀錄,最後一次盜竊是被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在本案来說,這宗盜竊案是在本案之後發生的,因此不存在違反緩刑令的問題。法庭在考慮其過往刑事紀錄時會剔除這一項,因為這一項是在本案之後才發生的。但08年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被告被判處20個月監禁,而在差不多一年一個月之後再干犯本案(2009年7月21日),從時間上來看,很明顯他在出獄之後不久又干犯同類型嚴重罪行。

6.考慮過被告的求情,本席看不出作為下級法院有何理由不依從上級法院的量刑指引作出判刑(特別考慮到被告在上次犯下入屋犯法罪出獄後不久又再干犯同一類罪行)。求情方面,除了被告的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存在。

7.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2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